9月7日,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明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三部门联合发文
《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股1年股息红利税免征意义何在
股息红利税: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对于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这一消息,市场人士普遍将其视作利好,认为可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不少分析人士指出,红利税差别化征收利好蓝筹股,特别是高分红的“现金奶牛”,投资者可以通过长期持股获得更大收益;对多年不分红的绩差股和券商股则是利空,因为投资者长期持股会降低交易频率,减少券商交易佣金收入。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李全表示,此次政策出台,应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相关政策协同理解:如果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成为常态,而长期持有股票则会免除这部分交易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越短期的持有者反而会税负越重,这显然是在鼓励投资者长期持股。
资深市场人士向本报表示,从税收政策上着手鼓励长期持股,减少短期交易,无疑是市场化调控市场的正确方向。但真正具有重要影响的,不是股息红利税而是资本利得。如果未来在资本利得层面通过税收政策鼓励长期持股,抑制投机炒作,A股市场才有望迎来脱胎换骨的新局面。
上述税收政策,同时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通知自2015年9月8日(今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持股1年免征个税意义何在
来源:中网资讯综合
时间:2015-09-12 10:00:40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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