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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发两文促租赁看深远意义

来源:中网资讯综合 时间:2015-09-12 10:00:01
  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融资租赁意见》);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金融租赁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

  意见还提出,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鼓励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另外,还提出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法律规范尚较零散

  行业内第三方机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达3185家,自1981年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诞生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总体规模不断提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表示,总体看来,目前调整融资租赁业的法律规范比较零散,目前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是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这种多头监管的现象也极易导致规则的不统一。

  确实,目前融资租赁业存在多头监管现象,有的由银监会审批监管,有的由商务部审批监管。这两类公司从事差不多的业务,但由于监管机构不同,导致市场准入门槛、监管标准、计税标准等不统一,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建议统一监管部门,由银监会、商务部或财税部门其中一个部门统一归口监管。

  行业的发展促进了立法的诞生和发展。1999年《合同法》的出台为融资租赁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从私法的角度明确了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分配,对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和解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融资租赁立法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合同法》的颁布对提高社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起到了很大的宣传作用。

  高圣平还表示,我国是较早引进和采行融资租赁交易的国家,但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备。针对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业出现的问题,基于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不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解决不了。只有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才能解决融资租赁的公示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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