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本市小贷公司的发展。 □东方IC/供图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近日由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监管办法》规定,新设小贷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2亿元。其中,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1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2008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在本市启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8年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服务小微和科创企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逐渐成为上海金融体系中一支重要力量。截至今年9月末,上海市共有12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95.8亿元,平均每家为1.60亿元。
不过,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深入,实施办法中有关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为此,近年来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区县陆续修订、出台了一些有关细化规定和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持续有序开展。近期,在总结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监管办法》。
记者获悉,新设小贷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2亿元的条款,早在2014年8月市金融办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给予明确,旨在筛选出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进入小贷行业。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该条件较上述若干意见再次放宽,当时的条款为“无关联关系的发起人不少于三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70%”。
为引进先进小额信贷技术,《监管方法》还提出,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一直以来,可贷资金来源相对缺乏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为此,《监管办法》适度拓宽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和杠杆比例,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融资方式。2014年8月发布的若干意见已指出,允许小贷公司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挂牌、信贷资产转让、行业内部拆借融入资金,当年,浦东浩大小贷公司发行了上海小贷行业首只私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