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桩足以令所有人警醒和深思的案件。因轻信人情,退休董事长通过口头协议与人合作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并陆续收到项目分红。然而因一笔大额欠款引发双方矛盾,合作伙伴瞬间反目成仇,于是千万元“投资”变成“借款”,对簿公堂时才发现利益面前人情如纸……
轻信人情未签书面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埋下隐患
2007年,刚从哈尔滨马迭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位置上退休不久的刘连琨经熟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强,当时王某强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经营着一家兽药厂。后王某强许诺给刘连琨董事长职位及千万分红,加上出于王某强的姐夫是刘连琨曾经下属的信任,刘连琨便与王某强达成口头合作协议,二人合作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2008年1月24日,王某强成立哈尔滨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强为法定代表人。因王某强在兽药厂经营期间曾以土地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刘连琨先是出资100 万元还清银行贷款赎回了土地证,后来,为投资嘉祥公司的祥瑞府邸房地产项目,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刘连琨又先后将自己和子女名下的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房款全部投入该项目。为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刘连琨还积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施工等事宜。
之后,开发项目获得了预售证并开始盈利,王某强也于2010年1月开始陆续向刘连琨转款投资分红。期间,二人又与李某有、陈某德四人协商在海南省定安县开发房地产项目。2010年3月30日,王某强将300万元投资款汇入刘连琨账户,当日刘连琨便将该笔投资款和自己的200万元投资款一起汇入了陈某德账户。后因该项目合作搁浅,陈某德后续又将投资款返还,其中王某强的300万元投资款及期间的占用资金利息也通过李某有返还至王某强账户。
借款不还引发纠纷,合作伙伴对簿公堂
2011年10月,王某强因在呼兰利民开发区开发嘉祥祥瑞府邸小区项目急需资金,遂与刘连琨达成口头借款协议,刘连琨分别于2011年10月、12月分三笔向王某强转款共计770万元。王某强承诺工程竣工后一次性清偿770万元借款,并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刘连琨多次催要,王某强拒不偿还。2018年6月,王某强向刘连琨出具770万元的欠据。
因王某强一直未能偿还770万元借款,刘连琨于是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28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9)黑0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裁定王某强应偿还刘连琨770万元借款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但该案却成为二人矛盾的导火索,曾经的合作伙伴瞬间反目。2019年9月23日,就在该案审理期间,王某强向哈尔滨中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刘连琨偿还其“借款”本金1087万余元及利息,依据是2010年3月至11月嘉祥公司出纳王某转款给刘连琨的转账记录。
2020年7月20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9)黑0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裁定刘连琨应偿还王某强借款本金1087万余元及利息。刘连琨不服,先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提起上诉,却均被驳回。
法律专家条分缕析,认定案涉虚假诉讼和诈骗
无奈之下,刘连琨聘请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多位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专家们在详细分析案卷资料和相关证据后,得出了一致的法律意见认为:王某强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
刘连琨在该案一审、二审、再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王某强之间存在合作投资关系,案涉款项系投资款及投资分红而非借贷。其中最明显的证据就是上文所述二人于2010年共同在海南省定安县开发房地产项目时王某强转给刘连琨的300万元投资款及相关银行流水记录。虽然后因合作项目搁浅,该笔投资款已返还至王某强个人账户,但王某强在起诉时却将该笔投资款谎称为刘连琨向其的“借款”,并且隐瞒了该笔款项已返还至自己账户的事实。
第二,案卷资料显示,多位证人证言均证明刘连琨与王某强间的合作投资关系,王某强诉求的部分款项787余万元(王某强诉求的1087余万元扣除上述已返还至王某强账户的300万元投资款)系王某强给刘连琨的投资分红,且这些证人证言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而嘉祥公司原业务经理姜某的谈话录音也证明,刘连琨与王某强之间就嘉祥公司投资房地产项目存在合作投资关系,王某强曾明确许诺给予刘连琨投资分红。而王某强也未能出示任何能证明案涉款项为“借款”的证据。
第三,由王某强与刘连琨之间多笔数额较大的资金往来可以判断,王某强所谓案涉1087余万元款项系“借款”的说法不符合常理。如2007年至2009年,刘连琨先后数次向王某强转账共计950万元作为开发房地产的投资款,王某强在庭审中承认上述款项确已收到,但声称是“借款”。然而,随后的2010年至2017年间,王某强却先后赠予刘连琨资金、车辆及房产总计价值约260万元。对此,王某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解释是,上述赠予行为是“人情往来”。但依照王某强起诉时称刘连琨尚“欠”其1087余万元大额资金的说法,王某强当时为何不讨要这些大额欠款,反而又慷慨地相继赠予刘连琨价值约260万元的资金、车辆及房产?对这种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做法,王某强始终无法自圆其说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四,770万元“欠据”的签署,证明王某强所谓1087余万元“借款”的说法不成立。刘连琨在2011年分三次借给王某强总计770万元后,曾多次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并于2018年6月要求王某强出具了一张“欠据”。如果按照王某强的说法,刘连琨在2011年转给其总计770万元时,刘连琨尚欠王某强钱款,那么为何在2018年6月签署上述“欠据”时,王某强不仅没有提出自己的债权主张,要求对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其在“欠据”上签字后,甚至没有要求刘连琨出具仍“欠”自己债务的书面凭证?由此可以判断,这张2018年6月出具的770万元“欠据”,应当视为刘连琨与王某强对截至“欠据”签署当日双方之间全部债权债务对账后的共同确认。
第五,王某强主张案涉款项系“借贷关系”,但其既无法就“借款数额”和“借款原因”等作出合理解释,在多次庭审中的陈述也自相矛盾。如在(2019)黑01民初1004号案庭审笔录中,王某强所述2010年1月4日至1月6日转给刘连琨的1053.6722元是为了偿还刘连琨950万元的“借款”。至于为何精确至个位数,王某强的解释是“未约定利息,汇款汇多了”,至于借款目的、借款期限等则一概不知。而在(2020)黑民终487号案一审中,当法官问到具体的汇款零头问题时,王某强给出的解释却是“按照被告(刘连琨)给的数字打到卡里,很多笔都有各个细节数字,都不是整数”。究竟是自己汇多了还是按照刘连琨要求的数额汇的款,这些明显自相矛盾的说法,王某强始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难以自圆其说。
而对于刘连琨向其“借款”的原因,在几次庭审中,王某强一会儿说自己不知道原因,一会儿又说刘连琨借款是为了在北京“炒房”,其陈述同样前后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王某强面对刘连琨这样一位退休人员,在一年之内多次“借给”刘连琨大笔资金时,既没有询问其借款原因和用途,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及方式,甚至没有要求对方出具任何书面借据、欠据,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王某强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专家们认为,王某强利用现有的转账凭证与记录,将案涉投资款项与投资分红虚假陈述为“借贷债务”并提起诉讼,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作出虚假陈述,其企图通过虚构基本案件事实、变造法律关系,借由法院判决合法侵占刘连琨财产的目的十分明显,已涉嫌虚假诉讼罪。而王某强在诉讼过程中试图通过虚假陈述,变造案涉款项性质,以使法院产生“刘连琨与王某强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并已完成交付”的错误认识,让法院作出错误的合法判决,从而通过合法手段侵占刘连琨财产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相关案例: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应被驳回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一位知名法律专家也提出了三点质疑认为:
其一,刘连琨与王某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千万元而不出具借条的基础。首先,王某强在刘连琨投资之前有没有出借资金实力存疑,通过王某强向刘连琨借款770万元也能得出王某强资金能力不足;其次,通过后来刘连琨让王某强出具“借条”这一行为分析,刘连琨与王某强之间的关系没有达到借款而不出具借款凭证的密切程度;最后,刘连琨与王某强之间没有借款不归还、不出具借据还继续提供借款的感情基础。如果按照王某强的说法,其一年内分8次向刘连琨出借1087余万元,数额巨大,却既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也没有要求出具任何借据,且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没有归还。在刘连琨没有说清借款原因和借款不还的情况下,王某强还多次向其出借巨额资金,这严重违背常理。
其二,原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首先,通过专家论证意见,可以得出原审法院违法加重了刘连琨的举证责任。王某强没有提交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凭证作为固定格式的凭单,仅能证明款项的流向并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其次,原审法官没有全面审查证据,没有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正确判断。从古至今“空口无凭、立字为据”为日常借款的交易习惯,本案原审法官对于超过千万元、没有借条、不归还之前巨额借款还能继续出借这种明显违背常理的行为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最后,通过专家论证意见,可以得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虚假诉讼的甄别和发现。刘连琨在诉讼中多次提出王某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但原审法官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
其三,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表明: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其诉请应被驳回。典型案例如《人民法院报》2023年11月15日第3版刊登的《仅凭转账凭证诉请合作伙伴返还借款——山东一原告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诉请被驳回》一文,讲述了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曾是朋友且二人共同经营劳保用品。双方之间自2012年起即存在多次、大额的互相转账。原告王某诉称,自2018年起,陈某先后向其借款,现仍有80余万元未偿还,并提供银行、微信转账明细和记录,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其借款及利息。被告陈某辩称,王某提供的是自2018年至起诉之日的转款记录,但双方之间自2012年认识后即存在大量互相转账。相互折抵后,应是王某欠其钱,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借贷事实,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王某主张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既要证明款项已交付,也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证据,王某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只是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陈某亦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大量互相转账,此时王某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但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具体到本案,王某强仅凭转账记录诉请刘连琨返还借款,却未能提供其他证明款项已交付和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借款合同、借条等其它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应判决驳回王某强的诉讼请求。
该案后续进展如何,媒体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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