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一起聚众赌博案,被几名案犯指证其是开设赌场的股东,被判刑七年半。
而她丈夫汪祥中自始至终就一直称,自己就没有开设赌场,并在被讯问是时候称,自己无罪也没在笔录上签字。
近日,家住庐江县罗河镇龙西村的李为芳反映称,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详细阐述裁判理由,包括认定事实理由、适用法律的理由以及裁判结果的理由等。
法官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进行回应,对于采纳的意见也要予以说明原因。庐江县法院一审法官恶意打击报复,所有的证据都是言辞证据,关于汪祥中涉嫌犯罪的都未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自相矛盾、相互矛盾、前后矛盾,不能相互应证,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没有证据,没有事实。二审维护一审判决,捏造刘某的虚假证据进行补强,虚假的事实,一审二审针对辩护意见没有进行回应,判决错误。
李为芳还称,她丈夫当时在缓刑期间不可能参与他们这些非法活动,是合伙污蔑她老公。希望上级部门明察,希望媒体关注。
据当事人提供的庐江、合肥两级法院判决书显示;
汪祥中、王某保、陈某梅、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汪祥中等3人参与的赌资数额累计超过270万元,抽头渔利共计66万元,情节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汪祥中、王某保、陈某梅等6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汪祥中在缓刑期考验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决的刑罚,依照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汪祥中、王某保、陈某梅、罗某等场主方获利共计50万元,(含“场地安全费”)。在支付赌场相关费用后,汪祥中、王某保、陈某梅各获利2万元,罗某获利4万元。其他12名案犯分别获利最高3.3万元和最低0.2万元。
撤销庐江县法院(2021)皖0124刑初3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汪祥中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中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汪祥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其中已缴纳罚金3万元)。
原审被告人汪祥中和辩护人二审提出的,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参与开设赌场,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公诉机关对其有利的证据未予以举证,选择性举证,明显不当。应判决其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均经侦查机关依法调取,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均全面、客观地对在案证据进行举证,各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均对对在案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审举证、质证程序合法有效,汪祥中及辩护人未能提交公诉机关未予举证的情形和相关线索,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此节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查明,案犯陈某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未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
二审撤销了庐江县法院(2023)皖0124刑初561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判处陈某梅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的决定。
判处原审被告陈某梅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据汪祥中的辩护人提供的资料显示;
法院认定汪祥中从陈某梅拿走5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陈某梅的讯问笔录及庭审的质证意见,5万元现金在王某保处保管,而王某保在铜陵,陈在庐江,王某保如何在同一时间穿越时空交付给陈春梅5万元现金然后借给汪祥中?这是事实上不可能。
王某保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供述的质证意见,获知5万元现金在陈某梅处保管,由陈给汪祥中。汪祥中的所有讯问笔录及庭审的质证意见,汪祥中从来未有参与开设赌场,更从来未有向陈某梅借过一毛钱。认定汪祥中从陈春梅拿走5万元的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经过庭审不能查证属实,不能排除陈春梅、王某保的讯问笔录全部是假话、空话,不具有真实性。
法院认定汪祥中获利2万元,缺乏证据证明。汪祥中的所有讯问笔录及庭审的质证意见,获知汪祥中从来没有参与开设赌场,更从来未有参与分水钱。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汪祥中收到或分到2万元。
法院认定汪祥中参与开设赌场25场、共同获利50万元、赌资270万元,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汪祥中参与开设赌场25次是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更没有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说明上述事实,不能排除汪祥中从来未有参与开设赌场的可能性。一审法院认定汪祥中参与开设赌场共同获利50万元,缺乏证据予以支撑。
一审认定共开设赌场25场,黄某、范某柳均参与10场,二人总共参与20场,20场与25场明显不一致,不符合逻辑思维、违背科学法则,20如何等于25?
一审法院认定汪祥中参与开设赌场,赌资270万元,缺乏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定汪祥中参与开设赌场,缺乏证据予以证明、证实。关于水钱的分配上,汪祥中没有参与;被告王某保的供述汪祥中每场必到。被告罗某的供述仅到一场。被告陈某梅的供述到多场(详见陈春梅2023年4月1日讯问笔录)。2023年1月30日在抓获现场中没有发现汪祥中。被告邓某山从来没有看见汪祥中在现场分水钱(详见邓某山的2023年3月20日第三次询问笔录第4页第11-12行,第7页第6-10行。反证了汪祥中从来没有参与分水钱,也从来没有参与开设赌场。邓某山的讯问笔录具有客观真实性,反证了王某保、罗某、陈某梅供述的虚假性。本案中,没有任何电话通话记录或者说通话内容予以记载证明汪祥中开设赌场。
没有其他证人的询问笔录或其他被告人讯问笔录证明汪祥中涉嫌犯罪。侦查人员诱导,证人也没有肯定汪祥中涉嫌开设赌场,同时,证明了汪祥中不在案发现场。详见张某天2023年4月7日询问笔录第2页第11-14行“问:你和三娘、汪祥中可认识?答:我认识他们,我之前和许某成后面干些事情,三娘和汪祥中都是罗河人,我们一直认识。我经常去许某成的公司玩。汪祥中之前在赌钱的过程中玩假被发现了,后来被法院以诈骗罪判了缓刑。”,同时,反证证明了汪祥中没有犯罪,没有参与开设赌场。
辨认笔录属于言辞证据,可能不具有真实性。刘某晖在2023年4月5日讯问笔录的辨认笔录,认识汪祥中,否认汪祥中开设赌场。反证了汪祥中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辨认笔录仅有陈某梅、罗某、黄波、范某柳、王某岭辨认出汪祥中,而左某文、王某保没有辨认出汪祥中,同时证明了汪祥中没有参与他们组织开设赌场。
以前汪祥中赌假,诈骗过他们,现汪祥中因赌假诈骗被判缓刑。汪祥中是赌博界公知人物,他们都认识汪祥中,他们开设赌场前期或期间预谋或合谋串通,存在以陈某梅为首在内部宣传散布谣言若被抓获都说有汪祥中股份,作虚假的陈述是为了推脱自己的罪责,并且,陈春梅打电话邀请汪祥中合伙开设赌场,遭到汪祥中断然拒绝,为了报复、陷害汪祥中,拖汪祥中下水。
已刑满释放的黄波现在的证言证明证实了陈某梅恶意报复汪祥中,她让黄波“顶包”,而非汪祥中安排,是陈某梅故意在他们面前散布谎言:汪祥中参与开设赌场。
据涉案刑满释放人黄某2024年10月7日讲;当初开赌场的时候场地是“三娘”(陈某梅)的,三娘给他说,汪祥中也是股东,如果出事情你就说是“汪祥中”让你干的。当时为啥在最后一次被讯问的时候说,汪祥中是赌场老板。是公安拿出了汪祥中被捕照片,汪祥中都被抓你还不交代。至于汪祥中是不是赌场的老板他不知道,只知道汪祥中参与赌博了。
编后:赌博致使很多家庭妻离子散、家庭破碎。开设赌场吸引民众去赌博更让人们痛而恨之。虽然他们的不法行为遭痛恨,但为了体现我国的司法公正性。让有罪之人得到应有的处罚,让有冤屈的人得以法律的公正,是我们共同期盼的。就本案而言,汪祥中是否参与开设赌场,我们大众无法裁判。相信更高一级的机关最终会查明真相,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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