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抚州市东乡区发生一起因过期食品引发的纠纷。一名男子手持一包已过期的豆干,向当地一家小卖部索赔500元。店主对此表示拒绝,并称男子是在讹诈。此事迅速引发网友热议,围绕“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展开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可以是购买商品价款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最低赔偿金额为一千元。然而,法律同时要求消费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包括购物小票、过期食品包装、食品检测报告等。
事件发生后,店主表示,男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豆干确实过期且是在其店内购买的。店主认为,男子的行为更像是一种敲诈行为,而非正当的维权行动。对此,法律专家指出,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必须提供确凿证据,否则可能涉嫌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类似事件频发。一些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漏洞,专门购买过期食品后向商家索赔,甚至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商家支付高额赔偿。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然而,也有部分消费者在遭遇过期食品时选择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例如,有消费者通过保存购物凭证、监控录像等方式,成功索赔并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这表明,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对于此次事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相关部门表示,将依法处理此类纠纷,同时提醒消费者在维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过度维权而触犯法律。
法律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提高警惕,注意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一旦发现过期食品,应及时保留我搜索到的资料,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诉或诉讼。同时,商家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因疏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此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如何平衡消费者维权与商家权益,避免恶意索赔行为的发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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