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资讯综合】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回应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效力,区分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
《纪要》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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