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3年向28家单位索要补偿,离职后频繁索赔高额补偿,法院揭露“碰瓷”行为

2025年04月30日 08:34:51  来源:综合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现象,即部分劳动者通过频繁更换工作单位、恶意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试图获取不当利益。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一名男子在三年内更换了28家用人单位,并在离职后多次向单位索赔高额经济补偿金。这一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对劳动关系的公平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根据法院调查,该男子名为邹某,他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在28家单位工作,每家单位的工作时间从12天到6个月不等。离职后,他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理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其中,仅向某工程公司索赔的金额就高达2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发现,邹某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性。首先,他在短时间内频繁更换工作单位,每家单位的在职时间极短,最长也不超过6个月。其次,他离职后立即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向用人单位索赔,且索赔金额远超其实际工作所得。例如,在某公司工作仅3天后,他便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赔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指出,邹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基于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建立。然而,邹某利用法律程序反复索赔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劳动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邹某并非个案。近年来,“碰瓷式维权”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南京一名男子张某在7年间入职7家单位,每家工作时间平均仅为11天,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索赔高达16.5万元。衡阳男子杜四喜则在7年内更换8份工作,离职后累计索赔近28万元。这些案例表明,部分劳动者通过恶意跳槽、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正在成为劳动争议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但恶意索赔的行为不应被纵容。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管理漏洞被恶意利用;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纠纷。对于恶意索赔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制裁,并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起到警示作用。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社会各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完善用工制度;劳动者则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理性维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劳动关系的公平与正义。

(责编:东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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