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莫须有的司法判决

2024年06月05日 15:05:00  来源:北京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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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时代,竟有如此的离奇判决?

  一、事实经过

  2008年,我们几位浙商受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领导邀请到其下属几个地质队合作开发业务,当时国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铀矿探采领域,当地政府也欢迎到江西投资。经洽谈,我们成立了江西核鑫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核鑫公司),与当时位于鹰潭的江西省核工业地质265大队(2023年改名为江西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以下简称“第六大队”)达成对江西省弋阳60铀矿的合作开发协意向。当时,第六大队急需资金,希望核鑫公司给予2250万元补偿款后又借款500万元。2009年7月,双方签订《铀矿开发合作协议书》,并兑现了2750万元款项。随后核鑫公司与第六大队签订合作协议,成立中核弋阳铀业有限公司(简称弋阳公司),约定第六大队的资源成果与探矿权转让核鑫公司,作价占有弋阳公司22%的资源股权。先期成果转让补偿费2250万元,后期如矿床中因含磷致使弋阳公司无法正常运行,将返还2250万元(逾期承担违约金)。可是,第六大队并没有将探矿权转让给核鑫公司,却直接转给金安公司并办理了探矿权注销手续。为此,核鑫公司要求第六大队履行协议约定(矿床因含磷导致弋阳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返还已支付的2250万元补偿款及500万元的借款,第六大队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没有兑现一分钱。对此,核鑫公司在合同约定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第六大队返还2250万元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经过上诉、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均被驳回后,于是玩起了法律游戏,声称国有资产流失,但又不在宁波法院案中进行反诉,却选择在鹰潭当地的贵溪法院起诉。

  二、贵溪法院枉法事实

  令人没想到的是,贵溪法院判决核鑫公司赔偿9000万元。此判决之滑稽有四:1返还莫须有的权益,核鑫公司从没拥有过探矿权,第六大队2011年已将探矿权转让给金安公司,后被注销。其实,探矿权被注销后,权益并没灭失,找核鑫公司讨要何来的探矿权?2国有资产流失是谬论,判决探矿权价3.6亿元,缺乏事实,还捏造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3用自己的错误惩罚别人,第六大队单方改变协议并转让探矿权,致核鑫公司权利丧失,现倒打一耙,让核鑫公司承担责任?4揣着明白装糊涂,第六大队是弋阳公司董事,拥有22%的资源股,应收购核鑫公司在弋阳公司中的27%的现金股,并非索取损失赔偿。

  三、此案例引发的深层问题

  个别领导对司法干预。江西省自然资源与规划厅个别领导为本案站台,错误批复第六大队的错误报告,并戴上国有资产流失帽子,给司法部门施加压力,毒害当地营商环境。

  枉法现象污染社会环境。法院个别法官无视核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案件交由龙虎山法庭管辖,也没有将捏造的3.6亿案件送上级法院,种种枉法行为,核鑫公司看在眼里,寒在心里。

  营商环境令投资者心悸。若3.6亿国有资产真的灭失,是要追究责任的,但第六大队的唯一要求让核鑫公司承担9000万元赔偿,恰恰证明了国有资产流失是假,敲诈外地民营企业是真。

  为此,核鑫公司本着实事求是原则,通过广大媒体平台大声疾呼,让党的喉舌为人民伸张正义,大胆揭露不公营商的丑恶嘴脸,还广大浙商一个公平,还广大百姓一片净土,还整个社会一片晴天。

(责编:东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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