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的10大要点

2021年07月04日 11:31:37  来源:中网资讯财经
 

  【中网资讯财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7月2日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调整六类价格违法行为罚款额度并规定处罚上限,新增对电商平台、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违法行为罚款规定,明确突发事件中哄抬价格等行为将从重处罚。

  1、针对“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六类处罚规定里原定具体数额的罚款,调整为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

  2、新增“处罚上限”的规定: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的,罚款不得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10%。

  3、修订或增加针对“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范围。

  4、新增“针对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其中提到,对于电商平台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营业执照。

  5、新增“针对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其中提到,相关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营业执照。

  6、新增“针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其中提到,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出现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上缴国库。

  7、明确在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报经国务院同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8、新增“配合检查义务”相关规定,明确对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迹象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措施。

  9、新增、修订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判断范围,明确对未成年人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10、《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后,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

(责编:东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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