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方案》的通知
办艺发〔202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根据《“十四五”艺术创作规划》,2023年文化和旅游部将继续开展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现将《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7日
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发挥历史主动,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紧紧围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总要求,促进国家美术资源共享,推动美术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
二、申报单位
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美术馆(含美术博物馆、美术名家纪念馆等)均可申报,其中国家重点美术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必须参与申报。
三、项目要求
(一)主题内容
聚焦现实,生动展现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展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成就;围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构筑新时代精神高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展现亿万人民的共同奋斗和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坚持守正创新,加强馆藏资源研究与活化,彰显中国审美旨趣,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唱响昂扬的时代主旋律。
(二)活动时间
原则上在2023年5月—11月期间策划并实施,本馆线下展览时间不少于30天,巡展时间不少于20天。
(三)活动形式
鼓励各美术馆加强学术策划与研究,举办多种形式的展览展示、专题研讨、公共教育等活动。鼓励各美术馆开展联合策展、馆际交流、巡展等工作,促进美术馆藏品“活起来”,改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鼓励各馆在中国传统节日期间组织策划专题活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营造良好节日文化氛围。
(四)活动推广
加强对藏品的数字化展示和应用,提升线上展览的策划水平,开展丰富多彩的导览直播、名家讲座等活动。鼓励开发数字化产品,推出系列文创产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资源,多渠道、全方位做好展览宣传推广工作。
四、活动安排
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分为申报、评审、实施、验收4个阶段。
(一)申报
各申报美术馆须认真填写《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项目申报书》,按要求提供参展作品清单、合作协议(联合策展项目填写)、资质证明等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美术馆申报和审核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对美术馆提交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可直接申报。
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以当地寄出邮戳为准)将申报材料寄送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4号中国美术报社(材料请注明“展出季活动申报材料”字样)。收件人:杨公白,联系方式:18611863468。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联系人及电话:赵媚媚,010-59881765。
(二)评审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及指导工作,将于5月公布《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
(三)实施
将于5月举办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启动仪式(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统筹安排、指导督促各入选美术馆按照既定计划推动项目实施。
如需调整展览项目实施计划,须申报美术馆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并报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备案。
在展览开展、实施巡展及相关宣传推广活动中,须标注“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入选项目”标识。文化和旅游部不作为具体展览项目的主办单位。
(四)验收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将于2023年年底组织专家对入选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未能在本年度实施的项目不得参与项目验收和年度优秀项目评审,同时取消该美术馆下一年度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活动的申报资格。
验收工作将评选出年度优秀项目和优秀组织单位若干,并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颁发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美术馆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民营美术馆还须提供民办非企资质证明和相关藏品所有权证明材料。
(二)多家美术馆联合策展的项目,应以其中1家美术馆为主进行申报,且须提供与相关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文件。
(三)有巡展意向的,可在申报时提供巡展计划或意向,项目验收时提供巡展活动举办情况或与相关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四)无法按时提交全部所需资料的不利后果,由申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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