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近年来,民营经济持续发展壮大,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基于民营经济的重要性,中央三令五申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该《意见》的出台以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给广大企业家无疑是吃了一个“定心丸”。然而对于山东重山集团的负责人来讲,却怎么也笑不出来。2024年11月,华商报大风新闻的一篇题为《男子投诉环保问题被打断肋骨获赔300万,后被判寻衅滋事追缴违法所得》的报道将山东重山集团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不仅给企业经营造成极大的困扰,也让其百口莫辩,有苦难言。2025年4月18日,淄川区法院重审后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改判王长征、王策父子无罪的判决结果,更是让山东重山集团的负责人心凉到了极点,中央三令五申发文要保护民营企业的意见岂能在淄博市淄川区成为一纸空文?
山东重山集团以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王长征、王策父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的300万元应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并且王长征、王策父子还涉嫌其他罪名。
事情经过:自2018年以来,王长征纠集王刚等人采取信访、网络发帖等方式,多次举报山东重山集团环保以及董事长个人等诸多问题,目的是索要巨额财物。为了逼迫山东重山集团就范,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王长征含糊的以“从山东重山集团要回村里股份”的名义鼓惑和哄骗村民签字,并且多次通过网络媒体发布淄川区罗村镇南韩村千名村民公开举报信、求助信,不间断地给罗村镇政府和山东重山集团施压。动辄开口就要5000万、2000万(有证人证言为证)。
2018年11月19日晚上20点24分,《淄川区罗村镇南韩村千名村民要求严惩村霸的公开举报求助信》在商务直播网上首发,内容直击山东重山集团以及该集团董事长。随后,焦点日报网、新世纪新闻网等15家网站转发。
2018年11月26日,淄博市鲁中公证处应山东重山集团的申请,对网络传播情况进行了公证,2018鲁中证民字第24061号《公证书》显示:截止到2018年11月26日,该举报材料有22家网站进行了传播。
2019年6月19日14点59分,《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南韩村村民实名公开举报信》在广东新闻网、中国风云网、茂名新闻网等几十家网站转发并被百度收录。内容主要是举报山东重山集团以及该集团董事长李某。
多位村民出具的证明资料显示:王长征、王刚等人在召开村民组长会要求她们签名的时候,有好多村民年龄都比较大,根本没听清楚王长征等人说的什么内容,只是看到其他人都签字了,她们也就跟着签字了,不知道签名是为了发到网上对重山集团和集团领导进行诋毁的;个别村民听到了村里股份的事,但是也不清楚股份是怎么回事,因为村里经常来户里签字,所以也没有注意签字名单上打印的是什么内容,就稀里糊涂地签字了。上述两封举报信经有关部门调查后证实,绝大多数举报内容不属实。
王长征通过网络媒体发贴和信访等手段给山东重山集团施压同时,还在2021年5月中共淄川区委关于时任罗村镇党委书记李某华同志考察公示期,实名举报李某华充当黑社会保护伞,迫使李某华以自证清白的方式来消除构陷,要求重山集团尽快解决王长征的长期信访问题。
面对王长征长期持续的举报,山东重山集团也采取积极回应的态度,一是先后投资一个多亿进行环保升级和环境治理;二是对已经关停的重山集团旗下重山铝业公司进行遗留问题的根治;三是积极找王长征协商,询问王长征的诉求是什么。王长征给出的答复是给其5000万元,后降至200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证据资料显示,即便在有关部门告知王长征举报内容不属实的情况下,王长征仍然八次给省和国家有关信访部门写信,主要还是反映山东重山集团以及该集团董事长的个人问题。
2021年6月23日,王长征与在广场等候朋友的重山集团保安陈万鹏相遇,王长征认为陈万鹏是重山集团派来监视他的,双方发生口角后撕扯在一起,经鉴定王长征系轻微伤。王长征借题发挥,由其子王策协助其向陈万鹏的单位重山集团提出高额索赔要求。
尽管山东重山集团公司未指派保安人员监视王长征,且保安人员也不在工作时间,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与王长征发生纠纷,但是为了给政府排忧解难的同时,彻底摆脱王长征多年来的信访举报对企业造成的巨大困扰。2021年7月29日,在罗村镇政府的会议室,山东重山集团与王长征签订《赔偿协议书》,按照王长征的要求,山东重山集团以职工陈万鹏给王长征造成人身伤害为由赔偿王长征300万元。王长征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以下事项:1、本人今后不再到任何单位参与反映重山集团及南韩村两委和其成员的任何事宜。2、本人积极协调做好王刚的工作。
2022年2月13日,南韩村村民张某等六人实名举报王长征、王策父子涉嫌敲诈勒索罪。6月1日,淄博公安淄川分局以敲诈勒索立案。6月27日,王长征、王策被抓捕归案。
2023年12月21日,淄川区法院一审判决,王长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违法所得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山东重山集团。
2024年4月17日,淄博市中院《刑事裁定书》认为,王长征、王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发回淄川区法院重新审判。
2025年4月18日,淄川区法院重审后出具《刑事判决书》,改判王长征、王策父子无罪。
山东重山集团以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法院将明显有罪的案件作无罪处理,既放纵犯罪,更是损害司法公信力。王长征、王策父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不仅要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涉嫌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等。淄川区法院2025年4月18日重审后出具的改判王长征、王策父子无罪的《刑事判决书》,涉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理由如下:
第一、王长征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非正当维权,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指导案例分析,区分合法维权与非法敲诈的界限,主要看发帖的内容和手段,如果发帖内容属实,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要求合理赔偿,即使金额较大,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如果发帖内容含有威胁、恐吓,或者虚构事实,目的是为了索取钱财,就涉嫌敲诈勒索罪。最高法的多个类似指导案例显示,当事人因利用信访或网络发帖等手段多次以举报企业违法行为为由,威胁企业支付封口费,最终被认敲诈勒索罪。
首先,王长征维权手段不合法。本案中,王长征在征集村民签字的时候,采取哄骗和鼓惑的手段,故意不跟村民讲明白签字的目的,就让村民不明就里的签了字。
其次,王长征所发布的信息严重不属实。其在将材料发到网上的时候,借“千名村民要求严惩村霸”的噱头,使用了“股权霸”、“土地霸”、“石料霸”、“税金霸”、“选票霸”、“暖气霸”、“作风霸”等涉黑涉恶的恶劣词语,多处反复使用了公然侮辱他人人格、侵害公司商业信誉和诽谤性词语,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速度快,社会负面影响大,仅在商务直播网一个网站就点击了56000多次,利用社会舆论给山东重山集团和地方政府造成了的巨大心理压力,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客观行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的情形。
再者,王长征维权的目的不是公众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虽然王长征与山东重山集团签订的是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但是其同时签订的承诺书也佐证了山东重山集团是因为忌惮其继续信访才同意赔偿300万的,并且赔偿数额已经超出合理范围。所谓的《赔偿协议书》无非为了“把1.4万元的人身损害却赔偿300万元”具备合法性。并且王长征在拿到赔偿后,也没有将这笔钱拿出一部分分给村民,而是揣进自己的腰包。不符合为民请愿的合法维权范畴,属于恶意敲诈的主观故意。
第二、王长征等人不仅涉嫌敲诈勒索罪,还涉嫌诽谤罪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淄川区罗村镇南韩村千名村民要求严惩村霸的公开举报求助信》仅在商务直播网一个网站就点击了56016次,已经远远超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规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诽谤罪的条件,涉嫌诽谤罪。
王长征等人发布的网络材料中,严重歪曲事实,对重山集团股权、法人治理结构、高管任命及其经营行为进行丑化及攻击,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第三、王长征等人还涉嫌寻衅滋事罪。据大风新闻报道,2025年4月30日,淄川区检察院向淄博市中院提起抗诉。《刑事抗诉书》显示,重山集团不服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导致有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理由如下:王长征、王策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的证据确实、充分。王长征以投诉举报相要挟,长期频繁滋扰重山集团的生产经营,强拿硬要巨额财物,为规避涉案风险,假借被陈某个人打伤一事,向重山集团索要巨额财物;2018年以来,王长征等人多次举报重山集团,借故向重山集团强拿硬要巨额财物,涉及款项5000余万元至2000万元不等;王长征为轻微伤,系陈某个人行为造成,非履职行为,与重山集团无关,其从重山集团获得300万元不合理。其获得赔偿的关键因素,是以投诉的方式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罗村镇南韩村两委成员及重山集团侵占集体资产、污染环境等问题。两人具有借投诉举报为名,向重山集团强拿硬要财物的主观故意。两人实施强拿硬要的客观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王长征被陈某个人打伤而索赔,其被打案立为治安案件,王长征一直未做法医鉴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处理。其参与所谓“协商”的最重要筹码是其信访举报让重山集团“不安稳”;王长征等人鼓动村民举报重山集团并提出“财物补偿”,其长时间多次投诉举报的目的是强拿硬要巨额财物;“协商”过程中,王长征、王策先后提出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假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两人利用投诉举报强拿硬要财物的证据确实、充分。认为王长征等人的信访举报、堵路等行为对重山集团形成了强制,因此多次停产停工等。
综上所述,山东重山集团以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定性错误,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涉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淄川区法院将敲诈民营企业300万元的行为作出无罪化处理,这样的判决如果得不到纠正,是否可能引导更多的人去效仿,让更多的人把“闹事讹钱"作为一种生财之道,相信这样的判决难以引导出善良的公民,更无法建设充满公平正义的法治中国。
山东重山集团表示,上述内容属实,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并欢迎广大媒体前来采访报道,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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