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仅是公平公正的象征,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然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的主管权异议,却作出了两个自相矛盾的终审民事裁定书,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公信力。
2017年4月2日,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将其承建的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古镇办事处采煤深陷区综合治理集中盘前项目(一期)工程市政环线一号路、三号路(除路面和绿化)及Q地块土建、装饰装修、水电安装(不含防水)工程分包给了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施工并签订了分包合同(以下简称《Q地块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额度约3000万元且约定有成都仲裁委仲裁条款。
后该工程交给十九冶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分公司)具体负责组织施工管理工作。完工后,重庆分公司与劳务公司就P地块工程达成了口头约定(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12月,因业主无钱支付工程进度款,十九冶便通知劳务公司停止P地块工程施工至今。
由于十九冶差欠劳务公司的工程款达几千万元而拒绝支付,劳务公司遂于2024年3月将案涉P地块工程起诉至盘州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十九冶提出了主管权异议的申请,并提交了2017年4月2日双方签订的《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胜境古镇办事处采煤深陷区综合治理集中盘前项目(一期)工程市政环线一号路、三号路(除路面和绿化)及Q地块土建、装饰装修、水电安装(不含防水)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Q地块分包合同》),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约定。
劳务公司起诉的诉讼标明是P地块的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与Q地块的施工内容毫无关系,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更没有什么仲裁条款的约定。然而盘州市人民法院就在事实如此清晰明了的情况下,作出(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张冠李戴地将《Q地块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套用在P地块的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上,裁定驳回劳务公司的起诉。
劳务公司自然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在查明了十九冶向原审法院提出主管权异议时确实没有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就P地块项目施工有仲裁条款约定的证据后,认为一审的裁定有误,从而裁定:“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很显然,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正确的裁定,也是合法有效的终审裁定。至此,关于本案的主管权异议纠纷应该尘埃落定,有了终审结案的结论。按照常理,盘州市人民法院只需要按照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的指令审理本案,正常进入案件实体诉讼程序,合法地审理本案即可。
盘州市人民法院在重新立案(案号为(2024)黔0281民初6298号)后,传票通知在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5日作出裁定3个月后的2024年9月5日开庭审理本案。然而就在劳务公司积极准备参加9月5日的开庭审理时,匪夷所思的事情再度发生了。在2024年9月1日,劳务公司听十九冶律师说:盘州市人民法院2024年9月5日不再开庭,将再次驳回劳务公司的起诉。
百思不得其解的劳务公司情急之中致电该案的承办法官耿XX,耿法官居然说六盘水市中院的裁定本身就是错误的,这简直令人难以置信。9月3日,劳务公司的两名代理律师赶到盘州市人民法院询问,被告之确有其事,并拿出两份材料,其中一份是十九冶2024年8月2日写的《主管权异议情况说明》,但这只是《主管权异议情况说明》,不是主管权异议申请书,十九冶在《主管权异议情况说明》中所列案号也是(2024)黔0281民初2391号,而不是盘州市人民法院将要开庭审理的(2024)黔0281民初6298号。又是一份张冠李戴的《主管权异议情况说明》;其中另一份《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胜境古镇办事处采煤深陷区综合治理集中盘前项目(一期)P地块、Q地块和环线一号路、环线三号路、环线四号路施工工程劳务分包(二)暂定合同》(简称《暂定合同》),这份暂定合同有双方签字盖章,每一页都有双方经办人签字,看似十分真实,但合同的签订时间是该P地块项目于2018年12月停工后的2021年5月24日。明明2017年4月已经签订了《Q地块分包合同》,而这个《暂定合同》又将《Q地块分包合同》的内容包含进去,而且之前《Q地块分包合同》的暂定金额是3000万元,而《暂定合同》的金额只有470万元,这与Q地块及P地块两项目的实际施工工程款数额1亿多元明显不符。试问,是谁签订了这份合同?签订这份合同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这份合同只有一份,且只保留在十九冶一方?为什么该案涉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对此一无所知?显而易见,这份明显涉假的合同背后,藏着十九冶扰乱法院判案的不良目的。
我们不禁要问,这份怪异的《暂定合同》是怎样签订的?身为央企集团的十九冶为什么不支付劳务公司的工程款?几千万元的工程款究竟去哪儿了?这背后是否隐藏着更多的腐败与犯罪?
更为荒唐的是,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已经找到了铁的证据再次驳回了劳务公司的起诉,于是组织听证,询问劳务公司是否对《暂定合同》进行司法鉴定?在得到否定回答时,依然罔顾法律事实,认定这份《暂定合同》“真实可信”,以挽回(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在没有书面约定仲裁条款证据的情况下张冠李戴的套用《Q地块劳务分包合同》来驳回劳务公司的起诉而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颜面,这简直是对法律的无视与亵渎。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行政案件两审终审制的基本法律原则,但是,盘州市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对于主管权异议能不能再次审理和裁定的问题,也没有考虑仲裁法规定的法条含义和立法精神,甚至没有人去关注十九冶是否真的再次提出了主管权异议申请的问题。试问盘州市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有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否定和撤销?下级法院有没有法律依据和机制对上级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进行再审和否定,由谁来启动这种再审和否定?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和机制,则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裁判文书弃之不顾,随意否定的行为又意味着什么?这样的行为是否应该得到严厉的打击与惩处?
相较于十九冶这样显赫的央企集团,劳务公司无疑是弱小的,但弱小不代表可以被欺诈、霸凌,劳务公司将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公司认为盘州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的(2024)黔0281民初629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仲裁法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是错误的裁定,遂于2024年10月27日再次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81民初6298号《民事裁定书》,可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3222号民事裁定书,依然维持了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81民初6298号《民事裁定书》。至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的主管权异议,作出了两个自相矛盾的民事裁定书。劳务公司自然不服,认为原审法院违反了我国民事案件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遂依法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要求依法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3222号民事裁定书及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81民初6298号《民事裁定书》;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
劳务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行为,不仅体现了对法律公正的坚定信念,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审判程序的广泛关注。我们期待贵州高院能够依法公正审查再审申请,为劳务公司提供一次重新争取合法权益的机会,同时也为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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