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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信息中介应遵循诚信原则

来源:证券时网 时间:2017-01-16 19:40:42

  法律原则天然植根于司法活动,其生命力与价值取向也体现于司法实践当中。相对于刚性的规则而言,柔性的“原则之治”更能体现一部法律在社会公众意识、政策导向、法理思维之间艰难的价值衡量。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规范来看,网络借贷活动受到了私法领域《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民事法律调整,同时也兼顾到政策导向,与行业内广为流传的“四条红线”、“十条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

  另外,《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三条设置两款的精妙之处在于对网络借贷活动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双层架构:一是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尽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从业者、投资人纷纷呼吁监管制度的建立,但前者在意自身行业准入门槛的高低与自由创新的空间大小,后者则更来源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以及希冀政府刚性兑付的可能性。

  三自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笔者将“借贷自愿、责任自负,风险自担”原则简称为“三自原则”,其是私法领域内广为流传“意思自治原则”的细化与规范。

  意思自治是对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充分尊重,尤其是在自主性市场交易中,只要双方的行为选择并未侵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利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障,其他人不应当也无权对这种自由意志干涉或阻碍。从这个层面讲,“三自原则”是网络借贷合理性与正当性的依据。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合理地推定双方是综合考量自身利益情况下的自由意志,基于对货币拥有的完整处分权,出借人可以决定是否进行借贷,何种方式进行借贷,自主地进行以网络为通道的借贷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行为带来的利益同时也要承担自身行为的风险。

  关于“责任自负”、“风险自担”原则的必要性。从表面来看,对于单笔坏账而言,刚性兑付的承诺降低可能的未还款风险,但是对于整个P2P行业来说,则是导致其变异之根基。

  诚信原则:

  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本

  诚信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帝王原则”,本质属性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本,一种兼具信息性与财产性的特殊社会资本。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的约束,更是维持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与社会契约义务规则。在“互联网+”的时代,尤其是在公法性较强的金融证券法中,以诚信为基础的恪尽职守、尽职调查、避免利益冲突的责任与义务嬗变得更为标准化与规则化。换句话说,在创新萌生与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的构建与完善不容忽视。诚信原则中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关于网贷平台评级是否为企业征信的法律性质问题。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进入了“草莽时代”的初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具备创新萌生与乱象丛生两项特征。面临这种状况,或出于呵护创新、或出于提示乱象,亦或出于商业利益,诸多企业开始对令人眼花缭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评级。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走向规范化,针对互联网企业评级的行为渐入监管视野。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笔者认为,网贷平台评级的法律性质是企业征信。

  从评级目的来看,之一是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投资依据。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属于新事物,其回报率高、支取快速、变现简单受到民众热捧,同时,消费者在甄别数千家平台时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排名、评级、推荐榜成为消费者获取资讯最直接的办法。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排名、评级具有了一定的信息媒介功能,给予消费者更多相关度较高的资讯来帮助其作出投资选择。对于风险偏好比较谨慎的消费者,往往依据排名和评级放弃“较后名次”但收益较好的平台,而去追捧榜单前十大或五大互联网金融平台。

  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产品日渐复杂,普通民众很难看懂商业逻辑和真正还款来源,对于资产包内各项资产更无从判断,因此,更加依赖专业机构做出的征信和评级,并依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目的之二是将征信评级结果作为监管机构的参考。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对监管金融机构的经验丰富,但互联网金融并非传统金融,对其监管不能生搬硬套金融机构管理的框架。针对信息服务,各监管机构也在调研、采样,试图发现其中重大风险点并设计可动态调整的监管方法。一般而言,监管机构会选择排名、评级机构划定出的ABCD等各个档次,抽取其中若干家走访调研。但是,评级机构的划分本身就不科学、不准确,从而造成监管机关取样有偏差,影响监管政策的设计。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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