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领域改革大事,在第一轮5家民营银行全部开业之后,为配合中央政府意图解决“三农”、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局、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打开便利通道,银监会6月份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掀起了民营银行设立第二轮新高潮。
但据首批已开业的民营银行股东向媒体透露:“对于首批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股东,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内部掌握的参考标准也是大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实际控制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银监会组织举办的培训会上,也传达了民营银行发起设立的“十二条细则”。
而如果在向社会公布民营银行准入条件之外,再设“隐形门槛”,就会带来很多社会弊端:
首先,会挫伤民营企业申报民营银行的积极性。目前,不管准入门槛高低,民营企业对民营银行的发起热情依然不减。据资料,申请上报的民营银行家数已达52家,其中较为成熟的有10家左右。而如果银监会不将准入门槛细则公布,让民营企业“剃头挑子一头热”,付出很多心血,最后达不到审批要求,且还不知道自己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无形中会挫伤民营企业申报积极性,对后期民营银行设立带来不良影响。
其次,显失公平,不利于民营企业全面参与设立民营银行公平角逐。参与民营银行申报的所有民营企业,在符合银监会申报要求和准入条件情况下,若再用银监会“隐形门槛”搞暗地审批,把资金势力大小当作审批重要条件,则显然使资金势力弱的民营企业无法取胜,让资金势力雄厚的民营企业独享民营银行设立之优势。且资金势力雄厚并不能表明其抗风险能力就有先天优势,关键要靠管理来控制风险。
再次,内外两套不同准入标准,让民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陷入无所适从境地,对自己到底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心中无数,人为增加了设立民营银行审批的神秘感,也造成民营企业心里错觉和障碍,对申报民营银行失去信心和动力。最后,导致申报与审批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会诱发审批过程中的各种权力寻租现象发生,加剧民营企业之间暗地较量,不利于申报审批程序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更不利于优秀民营企业脱颖而出。
故而,尽管银监会设立的“隐形门槛”,不是一个硬性指标,只是参考指标,且声明如果发起人其他条件都很好,也是可以弹性掌握等等,无论如何,都是不利于民营银行公平竞争的“不平等条款”,应予全部“废除”。银监会应从民营银行长远可持续发展和申报、审批公正化出发,将“隐形门槛”彻底消除,把一切准入条件摆上“桌面”,为民营企业申报民营银行营造客观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