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核心园有各类研发机构400多家,其中国家、市级研发机构60多家,跨国公司研发中心133家。 刘行喆 早报资料
早报记者 闫鹏飞
“张江核心园形成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两个集聚产业,在生物医药领域,其贡献的营收占全上海的一半,而每年国家审批的每三个一类新药中,其中一个就是张江核心园企业的研发。”在近期的一次座谈会中,张江高科(600895,咨询)技园区(张江核心园,又称“小张江”)管委会副主任金颖介绍说。
当下的张江颇受关注,因为在上海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下称《意见》)中,便提及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根据张江高新区(“大张江”)管委会创新促进处处长马文刚的总结,《意见》的22条之中,实际上半数涉及到张江。而其中不乏涉及到生物医药的举措。
张江高科技园区的生物医药产业开始频出研发成果。
在5月份的张江重大成果发布上,园区内上海之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之江生物”)的埃博拉检测试剂产品被最着重推出,因为研发的试剂在全球征选中拔得头筹,成为首个被世卫组织官方名录采购的中国产品。
根据之江生物的介绍,其埃博拉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只需要提取患者的唾液,短短两个小时就能检测出是否感染了埃博拉病毒,可以检测埃博拉所有的四种致病型别,测试灵敏度是国外同类产品的10倍。
重点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作为管委会方面,最重要的还是服务平台的搭架,而张江核心园在生物医药方面着眼培育的还是研发能力。”金颖告诉早报记者。
《意见》中提出,建设若干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重点建设若干共性技术研发支撑平台,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金颖说,现在张江发展生物医药,除了有各个产业相似的孵化、培育措施外,垂直到医药行业已经形成一系列的公共服务平台,比如有新药检测平台,对于企业而言,从最初的一个种子到形成新药,不需要去其他地方。
张江核心园共有各类研发机构400多家,其中国家、市级研发机构60多家,跨国公司研发中心133家。
除了公共服务平台,被《意见》点名的一些机构实际上也出现医药产业的链条中,比如重大科学设施上海光源以及现有的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
总投资已达14.5亿的上海光源拥有先进的第三代同步辐射装置,可建设60多条光束线站,是物理、化学、材料、生物等学科的原创性科学研究提供平台。
根据其相关负责人介绍,张江有30多家企业利用上海光源进行研发工作,其中以生物医药为主,而园区内一些跨国药企的研发机构,如罗氏、诺华等,利用上海光源得到大量的架构数据,已进行新药的研发。
而张江的医药企业上海绿谷有20个在研发品种,其中最重磅的为,一款抗AD(老年痴呆症)药物GV-971,其可以有效逆转老年痴呆症,目前正在三期临床试验阶段,预计将于2017年上市,公司寄希望于其成为百亿美元的品种。
这款药物最初的研发来自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其一位负责人告诉早报记者,该药在完成一期临床试验和部分二期临床试验后,公司以8000万美元的价格获得转让,而上海绿谷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有不少产学研合作。
当然,张江还希望通过建设“科创中心”,使园区内企业直接在上海完成新药的审评。《意见》提出,主动探索药品审评、审批管理制度改革,争取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上海分中心,争取试点开展创新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制度改革。
“另外,还要支持现有的新药筛选中心,安全评价中心,转化医学中心、动物实验中心等更新换代。”金颖称。
仍要破解企业流失问题
与其他行业相比,医药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一方面,新药研发周期长、耗资大,另一方面,即使新药上市,也未必有足够的市场认可率。
张江微信平台公布了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即“张江药谷”)总经理王兰忠的一篇文章,文章的说法是,张江高科技园区培育出了157家医药创业企业,但最近10年间,至少有500多家创业企业关闭或被重组。
根据王兰忠的说法,2009年时张江开启了VIC模式: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中小型医药研发企业(IPC)把自己在研新药推荐到张江新药孵化平台,这样可以得到政府引导资金和风险投资(VC)的“输血”,可以“租用”专业研发外包公司(CRO)的研发人员和实验室设备,最终进入产业化的新药,这家中小企业仍然拥有所有权。
不过,即便解决了药物研发问题,还有可能很多企业难以负担生产基地的建设等而拖累产业化。
在谈及企业因为生产问题而有潜在流失问题时,金颖说,因为张江定位是研发,孵化出的企业要是生产的话,可能没有太多资源,比如土地,不妨把生产基地放在上海其他地区。
“争取试点推行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创新药物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
2013年6月,德国制药巨头勃林格殷格翰与张江药谷共同建设CMO(医药合同外包)生物制药基地,该项目去年6月启动,拟投入5亿元人民币。现在张江对CMO试点的落实也开始强调。
目前,CMO在国内一直面临政策的紧箍咒。在现行《药品管理法》下,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采取“捆绑”管理模式,药品批准文号只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这意味着研发类药企必须自建厂房,才能走完新药产业化的全流程,所以这块政策急需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