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晚再度发布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不认定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经核查,招商证券以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姚振华并非本次收购的投资者,亦未直接或通过除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以外的主体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姚振华与前海人寿及钜盛华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成为一致行动人的基础。
一周之内,深交所对韶能股份连发两道关注函,对定增后姚振华是否为上市公司“收购人”展开集中问询。继2月27日下发关注函后,3月3日下午,深交所向韶能股份再次发函,要求该公司说明的问题包括:是否不认定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此外,还要补充核查保监会对于姚振华禁入保险行业十年的处罚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及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进一步说明保监会对于前海人寿的行政处罚可能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产生的影响。
面对监管部门的连番追问,韶能股份于7日晚作出明确表态,认为将姚振华认定为收购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韶能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招商证券以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韶能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股票议案发行对象并未包括姚振华,姚振华未以投资者身份签订本次收购的相关认购协议,广东省国资委的批复文件中认购对象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报送及披露相关材料均认定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为收购人并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同时,韶能股份还在回复公告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至此,韶能股份认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是“本次收购”的投资者。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姚振华此前已受保监会处罚,若本次定增将使其被判定为公司“收购人”,则很可能因相关规则限制,而对公司定增构成实质性障碍。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包括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而此前,保监会于2月24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前海人寿董事长的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十年的处罚。因此,姚振华若被视为收购人,将有可能触发上述第六条中的规定。
也有业内人士分析,该条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是个兜底条款,认定标准存在弹性,如果证监会认定姚振华为收购人,那么,姚振华被罚将给去年的这桩收购案蒙上巨大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