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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投2.6亿被骗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法邦网 时间:2017-06-30 12:12:05

  导读:今年53岁的王增良是河北邯郸一家公司的负责人,转战商海30年,遇到过不少风浪,但没有一次像今天这样被骗得几近倾家荡产。之所以肯投入这么多经费供教授科研,无非是出于对学校的信任,然而学校却对教授的科研报告先后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文件,对于王增良因此被骗学校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商人投2.6亿被骗至倾家荡产

  2012年,他出钱、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出技术并指定技术持有人张卫江教授、徐姣博士为项目联系人,合作生产硼同位素产品,为此,他先后砸进2.6亿元。4年后,他偶然卷入一场官司,意外获得证据:张卫江通过学术造假获得科研项目的结项报告,再对外宣称自己拥有成熟的技术,从企业获得高额利益。

  在王增良代表公司与天津大学有关方面签订的诸多合同中,大都加盖了天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这加深了王增良的信任。但让人不解的是,早在2014年6月,面对诉讼,该校有关方面出具证明,称张卫江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不具备成果产业化的充分条件”。一年后,向河北省政府申请资金时,天津大学又出具了截然相反的文件,称“本项目中试已在该校完成,现进行产业化试验、产品应用及下游产品研发”。确认被骗后,近一年里,王增良奔波在邯郸、天津之间,却一次次往返徒劳。当着记者的面,王增良企业所在地的一名官员“批评”他:“人家骗你的一个前提是:你出钱太痛快了。不是有个笑话吗,骗子告诉老太太,别汇钱了,我是骗子!”王增良反驳:“咱想着,技术团队挣钱,企业才能跟着挣钱。我信任学校,没想到会成这样!”

  王增良被骗学校是否负有连带责任

  在决定合作先后多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都盖有“天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天大一名副校长的个人名章,王增良因此放心大胆的在此项目上投入了巨额资金,然而2015年8月因为意外卷入了一场官司,王增良这才得知自己并不是这项技术唯一的被转让人,原来早在2004年6月1日,天津锟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与天津大学有关方面商定,锟桥公司投资10万元、筹集资金100万~200万元,委托天津大学有关方面就10B同位素量产技术进行技术研发。

  一份技术转让两方并不是唯一让人大开眼界的地方,对于同一项科研项目,天津大学也先后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意见书。

  2014年6月3日,天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向天津锟桥公司出具《关于“500公斤/年10B同位素产品工业化实验项目”成果产业化技术可行性论证的意见》:2014年5月30日在天津大学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议,就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会共邀请3位知名专家出席,专家就项目成果产业化技术可行性分别进行了独立评议,一位专家认为技术可行,但需压缩规模,两位专家认为技术不可行。因此,我院认为项目技术尚不成熟,不具备成果产业化的充分条件。

  同样是这个研究院,2015年向河北省政府申请资金时却盖章确认,张卫江教授和徐姣博士的“500公斤/年10B同位素产品工业化实验已于2011年4月完成,并于2012年12月结题验收……本项目中试已在天津大学完成,现进行产业化试验、产品应用及下游产品研发”。

  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项报告书》注明,所有项目(课题)办理结项手续时,必须提供论文、发明专利说明书、专著或其它成果材料复印件,且必须是项目研究期间获得的成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市科委将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作为教授的直属单位,先后多次在同一项目的技术合作书上签字盖章,且对同一技术转让多人也知情,无疑要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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