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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新日韩台湾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

来源:商务部网站 时间:2014-06-08 14:03:21

  2013年6月7日,应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于2014年6月6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价格承诺同日生效,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被调查产品英文名称:Acetone,Dimethylketone或2-Propanone。

作者: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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