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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修订股权管理办法 存量市场处理需谨慎

来源:金融界 时间:2016-12-30 14:58:29

   险企在资本市场上大规模扫货,一股独大的风光,已经越发受到监管层的约束。12月29日,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监管层酝酿已久的新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步入尾声。

  围绕当前险企股东结构存在的问题,新版呈现多处修订:

  一是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办法》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确保保险业姓保。

  二是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办法》基于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三是强化股东监管。《办法》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以确保其具备符合保险行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

  四是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办法》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采取更加明确有效的监管指标,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五是强化审查措施和问责力度。《办法》通过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建立了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采用公众监督、股东承诺、章程特殊条款、严格问责等措施,有效防范治理风险。

  2016年以来,保监会对现有股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对原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业内对这一修订并不意外,监管层此前已经释放了信号,而此次《办法》中,引起多方关注的是对于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办法》的推出依然存在诸多争议与商定,如单一股东51%降低至1/3问题是否涉及存量市场,目前市场上如前海人寿等一批险企业是一些上市公司重要股东,他们是否要根据新规定必须抛售部分股份。“随着相关规则的调整,可能对部分险资持有和举牌的个股有影响,尤其是险企重仓股,现在二级市场对此十分敏感,有必要把险企在二级市场的存量问题妥善处理,只有科学妥善解决存量问题,实事求是,不护短,才能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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