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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权保护并不是要大赦民企“原罪”

来源:证券时网 时间:2016-10-14 18:27:49

  近日,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意见》明确提出以下几点:一是废除对非公经济不合理规定,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二是政府不得以换届为由违约毁约;三是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特别是第三点中的三项司法原则,对提高民企产权的保护水平有积极意义。

  客观地讲,虽然中国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已相对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错误、随意性大、受地方政府和官员个人干扰等问题比较严重。很多民企在发展中或多或少有一些不规范之处,第一桶金确实不那么干净,事实上存在的随意性执法或选择性执法,令民企老板心里不踏实,头顶上时刻像悬着一把利剑,这或多或少地影响其投资积极性,也影响经济增长。《意见》厘清一些基本原则,有助于提高执法水平,但前述第三点被一些自媒体解读为“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似乎是要将民企历史问题全部一笔勾销,在笔者看来则是相当偏颇和易产生误导的解读。

  所谓民企“原罪”,指的是民企在早期发展中,普遍存在违反政策、违法或背德的行为。“原罪”并非法律名词,而是从宗教领域借来描述一种经济社会现象的形容词。民企的“原罪”有行贿、偷税漏税、非法集资、侵吞国资、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各种形式,这些“原罪”有些是当时法律法规不合理逼出来的,如税率太高、不合理的金融管制、过度的政府控制等。有些行为按旧法为非法、按新法为合法,有些行为是当初钻了法律漏洞、按新法为非法的,也有按新法、旧法皆为非法的,还有些旧法、新法都难以界定,宜归于违背道德的行为。显然,就《意见》的精神而言,并不是要把这些情况全部一笔勾销,而是要求在“三项原则”下依法处理,只要“原罪”不严重触犯当时法律就会从轻处理,而罪刑法定也使得人们不必担心遭遇莫须有,显然,这将给一大批民企吃下定心丸。

  事实上,在“原罪”问题上陷入“勾销”与“追究”二元对立容易陷入思维误区。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明确而重大的犯罪行为绝不能借着功劳的护身符而脱罪,也不能因涉及面广而法不责众,而对那些性质模糊或追究成本太高的行为,则不妨从轻或放过。必须看到,民企“原罪”或第一桶金不干净问题,不论何种原因、性质、表现形式,随着时间推移客观上大多数已经无法追究了,这或许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一个无奈事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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