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1日,腾讯研究院主办的“良法善治——数字社会治理论坛”在京召开,论坛发布了由腾讯研究院出品的《数字变革与治理创新——2019年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观察》,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知名学者和嘉宾齐聚一堂,围绕数字时代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数字变革与治理创新——2019年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观察》报告发布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在论坛上发布了《数字变革与治理创新——2019年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观察》报告。报告认为,在互联网诞生50年后的今天,我们已经全面步入数字社会,泛在连接、泛在智能、泛在交互成为普遍现象,数字平台和新兴技术持续重构经济社会及个人生活。与此同时,我们面临着新兴技术、数字平台和国际治理等方面的诸多挑战,在此背景下,数字社会的有效治理问题日益彰显。报告就数字社会治理提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我国需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和前沿科技等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第二,针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务的政策和立法,应坚持包容审慎,保障我国的数字竞争力;第三,持续探索多元共治的平台治理模式;第四,建立健全数据政策,明确网络爬虫、数据获取与使用等行为的合法边界,保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第五,进一步发挥技术在数字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更好的“监管规则+平台规则+技术规则”的三重互联网治理模式。
专家学者热议2020年国内外互联网治理新问题
在由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蔡雄山主持的圆桌对话“2020年互联网治理问题新探讨”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周汉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从各自角度谈论了对未来互联网治理的看法。
周汉华研究员认为,互联网和数据打破了产业、生活和消费的种种边界,目前国内外的互联网发展面临着信任缺失的问题,信任缺失导致未来全球互联网可能走向碎片化和分裂化,所以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增加信任。
彭伶教授指出,第一,“安全”会是未来几年互联网治理的关键词,而且安全问题在向纵深发展,但目前的治理水平还没有跟上数字时代的发展和需求。第二,互联网监管还面临价值选择的问题,如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涉及到2020年将要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个立法。此外还需要考虑实现方式,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而需要创新治理方式,相关人员的知识储备、思维方式等都需要匹配目前的科技发展。
梅夏英教授认为,面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监管应当避免“用力过猛”。例如对于个人信息和企业数据保护,不能为了避免风险而一概禁止相关业务,而应以预防为主,在安全和效率之间寻找平衡,对于非敏感信息没必要过度监管。因此应对隐私、数据保护等互联网新问题,法律界需要转变思想,一方面需要完善数据安全、账户、平台义务、电子签名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依靠社会共识的形成,实现行业自治。
周学峰教授指出,2020年国外可能出现网络空间治理的具体规则,数字经济领域的贸易摩擦如数字税、跨境贸易、数字跨境流动等问题也可能进一步发酵。而对于网络空间的安全问题,一方面需要从更广泛的层面来考虑,包括物理层面、相关通信技术等,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整合大量知识来解决相关问题。
王晓晔教授认为,目前国际社会特别关注如何在数字经济领域实施竞争政策,欧盟、德国、法国、日本等法域都发布了这方面的报告,研究的内容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和数据开放等问题。由于互联网平台具有一些特性,相关市场的界定可能不是很清楚,这个时候就特别要关注有没有竞争损害的问题,也就是说相关行为是否排除限制了竞争。具体到平台数据是否需要向竞争对手开放,要综合考虑对创新和公平竞争的影响,需要谨慎处理。
李青副会长指出,在判断竞争行为的是与非时,各种原则和理念会产生冲突,这个时候消费者利益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砝码,最后很多案子能够定下来,都是考虑了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个方面是值得我们特别重视的。此外,关于平台责任,我考虑的一个角度是如果平台的责任过多过大,甚至如果没有平台帮助,政府在很多事情上可能效率比较低,那么政府直接监管能力会不会弱化,这是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与会专家共商2020数据治理规则新问题
在由腾讯研究院资深专家王融主持的圆桌对话“2020数据治理新规则”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韩伟副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万方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副教授、《网络信息法学研究》副主编刘灿华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许可博士就这一个问题领域展开了与谈。
许可博士指出,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数据治理维度的探讨过于宽泛,如何从中做减法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需要明确不同的场景下,不同的议题下,政府或者法律干涉的权限。任何法律介入都要遵循每一个特定领域的自组织和每一个特定领域的规律。韩伟副教授也认为数据治理问题一定落实到具体场景之中,如果脱离特定场景去聊数据在竞争中的价值,本身并没有意义。万方副教授指出,数据的应用分为分析利用阶段,预测性的分析应用阶段,以及指导应用阶段,可能每一个行业里面的每一个企业都处在不同的阶段。因此,需要在立法上更加细化。刘灿华博士强调,数据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需要关注各领域主体目前的数据治理能力,既包括政府的治理能力,也包括企业的治理能力,二者都会对数据治理体系制度产生影响。裴炜副教授在发言中强调,数据治理问题需要放在特定领域里面去分析。当我们讨论数据治理这个大命题的时候,我们需要回到数据治理的具体场景,基本框架,基本价值,基本生态里面去进一步分析。
最后,腾讯研究院副院长杨乐对论坛做了总结发言,对如何重新建立数字社会信任的基石以及如何处理好政府、社会和公众三方关系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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