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谈公民信用
用金字塔来比喻一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应该是恰如其分的。
按照信用主体的数量依次排布,最为广阔的是公民的个人信用,它成为金字塔的基石;在其之上的是企业信用;再其上的是金融机构信用;位于金字塔顶部的则是最具有召示力和让人仰慕的政府信用。
本文暂不去谈我国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的信用管理,谨就我国公民信用体系的建设谈些管见。其道理很简单,谈政府信用太招惹,谈企业与金融机构信用太家常,谈公民信用太重要,因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都是由特定角色的公民构成。公民信用上去了,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就可靠了。
二、当前我国公民信用的“破窗效应”
破窗效应是指:环境中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就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例如:一间屋子有少许破窗,如果不及时被修理好,可能将会有破坏者破坏更多的窗户。再如一条人行道有垃圾不被清理,很快就会有更多垃圾。
无须多举例子,仅就我们日常生活中屡屡接到诈骗电话、短信和微信就可知道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中的“破窗效应”是多么严重。
当个人失信演变成群体失信,当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这对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来说将是一场无法承受的,相当于釜底抽薪的灾难。
根基散沙,谈何铸就金字塔!!
三、看看西方发达国家的公民信用管理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从上个世纪就开始重视并不断发展个人信用制度,现已形成两种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其一是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其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二者从表象上看虽然不尽相同,但其内在的建设基础却有较大的相似性。具体表现在:
1. 都具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评价标准
在美国,信用市场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激烈竞争,形成了以三家市场化运作的商业征信公司为主的信用管理体系,在美国各个州、郡、市都设有分支机构。这三家征信机构均采用由美国Fair Isaac&company发明的个人信用评级模型,该模型通过对100万份的大样本数据不断的进行分析、总结和完善,使其成为能够精确展现个人信用水平的评分标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著名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也是目前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评分标准。
在德国,个人信用管理机构由本国政府主导成立,由中央银行负责运营管理。首先,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范围内公民信用数据库,并配套搭建相关的数据传输网络。其次,通过法律或政府决议的形式,强制要求国内各拥有个人信用数据源的机构和单位加入公民信用数据库。最后,制定统一的个人信用评级标准,使其不受性别、区域、行业、种族、宗教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全面性。
2. 都拥有强力的信用约束武器
在美国,无论是永久公民还是拥有合法工作的临时公民都拥有一个社会保证号,即SSN(Social Security Number)。同样,在德国,每个公民都拥有一个由国内信用权益保护联合会开具的“Schufa”分数证明。上面都记录了个人的各项信用数据,相当于一份随身携带的个人信用报告,许多日常行为都会用到,小到办张手机卡,大到买房、买保险,都需要提前出示个人信用证明。这就使得一旦出现任何影响个人信用的失信行为,都会被迅速记录在“SSN”和“Schufa”里,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评分。且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政府各部门、租赁公司、信用卡公司、用人单位等在办理业务前都会查询办理人的信用分数,在面对失信行为时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和禁止。这就相当于将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并进行全社会曝光,能够终身制约一个人的所作所为。
3. 都具备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美国关于个人信用管理的法律,包括《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案》、《信用机会平等法案》、《信用机构维护法案》等多达十几部,专门针对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使用、保护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很多失信行为将会保存七年以上,大的信用污点甚至会伴随终身,通过法律的约束促使全社会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形成了“以信为先”的信用法制社会。
德国是世界上对于个人信用数据安全最为看重的国家之一,早在1970年颁布《个人数据保护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而后又在1976年和1977年分别制定了《一般交易约定法》和《联邦数据保护法》,这些法律有效促进了个人信用数据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尤其《联邦数据保护法》在2000年以后,修改的频率保持在平均两年一次,为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不断建设添砖加瓦。
四、当前我国的公民信用谁在管?又怎样管?
1. 都在管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记录分布在所在单位、银行、证券、保险、医院等众多领域中,各行各业都在进行客户个人的信用管理,但是彼此之间的信息既不共享也不公开,这就导致很难对个人信用进行完整统一的管理与评价,以信用评价为手段的个人信用建设更是无从谈起。
2. 缺标准
目前我国对个人信用的标准化管理仅停留在金融领域,覆盖面有限,而且不同的金融机构评价标准也不统一,特别是他们基于自身风险的防范将个人信用评级过分倚重抵押和担保,因此,很难客观、全面、综合的对个人的信用进行评判,其评价结果更难以引申到其他领域。
3. 缺机构
在我国现有的信用管理体系里,没有一个具有科层结构、覆盖全国的信用管理机构。尽管早在2000年就开始实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但20年过去了,目前也仅在上海、深圳、广州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设立个人联合征信试点,并未在其他城市推广。这与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信用管理机构直接相关。
4. 缺法律
尽管在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对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违约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条款仅仅是对违法案件行为人的信用行为进行惩戒,而对社会上大量的非案件型的失信行为进行管理的专门法却无处觅寻。
5. 缺惩戒
与上文所述的缺法律相孪生,我国作为“非征信国家”,一直把个人信用归属于道德的范畴,对一个人守信或失信的评价更多地形容成“可交”或“不可交”,常常用“好人”或“坏人”作比喻,这对恶意的失信者起不到惩戒作用,而且他们往往会在经济上、政治上获益。
五、如何补短板、强根基
古人云:“天失信,三光不明;地失信,四时不成;人失信,五德不行”,我国公民的信用建设刻不容缓。
1. 政府管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初期阶段,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建立以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为主导的、市场化运行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公民的信用管理体系,必须由国家成立专司的委局,各省、市、县、乡专设对应的机构,由上至下地统筹规划,一致行动。
2. 定标准
由国家专司公民信用管理的机构颁发统一的个人信用评级的标准。各省、市、县、乡的管理部门应有所管辖公民的信用数据库,主要包括:个人借款和还款的情况、法院的民事纠纷和公安刑事处罚记录、纳税情况、公共信用、交通违章等信用交易记录等,根据其权重和算法,自动生成公民的信用评级报告。
3. 补法律
从国际经验来看,我国应尽快出台信用机构信用管理类法律,信用征信机构管理类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法律,信用信息管理类法律四大类,注重对个人信用隐私的保护和利用以及规范征信机构在执行信用管理时的所作所为。
4. 重奖惩
依法依规依纪对公民的信用行为进行赏罚。赏可采取业务优先办理、贷款年限提高、出行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罚则通过行政监督、市场限制、行业禁入、社会曝光等严厉惩戒。让守信者切实感受到守信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让失信者痛感切肤之痛和得不偿失。通过奖惩让守信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参考资料:
1.《SBA:我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制度借鉴》.沙里淘金财经观察.2019年4月16日
2.《我国不缺金融机构,缺的是一个让信用等于财富的体系》.沙里淘金财经观察.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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