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蕴
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横山委财神庙弄78号岳波原与瓦房店市万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经理(法人)朱丕和邻居,由于冶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被告朱丕和、徐云秋夫妇于2006年11月17日、2007年4月12日、同年5月30日、6月30日向原告岳波、姜仁杰夫妇分别借款160万元、21万元、60万元、75.94万元,并给原告立下借条,同时加盖企业公章(冶金公司)。该借条没有约定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另外,2007年4月12日朱丕和向原告岳波借款21万元,由被告王吉林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
原告后经多次索要借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绝偿付,2007年10月17日,原告岳波、姜仁杰夫妇将被告朱丕和、徐云秋夫妇及冶金公司、王吉林告上法庭,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德彬独任审判,对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详见——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瓦民初字第2284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丕和、徐云秋于本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岳波、姜仁杰借款316.94万元,同时承担自2007年10月8日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瓦房店万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丕和、徐云秋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吉林对被告朱丕和、徐云秋上述借款中2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朱丕和、徐云秋承担。
上述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次日,即2007年10月18日,岳波、姜仁杰夫妇立即向该法院依法申请对被告依法拥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获准。该院下达【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瓦民初字第2284号】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瓦房店市万嘉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瓦房店市炮台镇大冯村土地(土地使用证号2006024,土地面积19584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该土地”。
该法院在依法被告上述土地后,又根据岳波、姜仁杰夫妇申请于2007年9月28日下达【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瓦民诉前保字第51号】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朱丕和、徐云秋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钻石街48号长城都市阳光小区01小区06号楼1-5-1室和李屯小区22号楼401室两处房屋;及:朱丕和、徐云秋、瓦房店市万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厂房、锅炉房、库房、机械设备;查封担保人王吉林房屋一套(房照号为瓦房权证文私字第200020805号)”。
2008年4月21日,该法院下达【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瓦执字第135-2号】裁定如下:
“查封大连万亿达铸造有限公司租赁被执行人瓦房店市万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厂房的租金每年2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经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并如愿获批。因此,即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却一波三折,“执行难,难于上青天”!
2008年5月26日于炮台法庭将朱丕和、徐云秋、冶金公司的财产执行5万元;申请执行人岳波介绍:担保人王吉林在瓦房店市岗店信用社工作,2008年8月始共执行6万余元。2009年12月24日担保人王吉林调到岭东信用社后法院就不给执行了,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姜新章说——王吉林调到新单位后如果续封丢人,即不予再执行。
2008年7月25日申请人岳波在上海外国语学院读书的儿子姜策患病,被确诊为“髓母细胞瘤”属癌症,先后在首都医学院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化疗42次,一直治疗,至今未愈。同年10月17日病痛中的姜策向所在学校发出求助信,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爱心捐款。正如姜策所写:“……我是没有选择地向学校发出这封求救信,衷心渴望各位校友救救我吧!只要你伸出援助之手,献出一点爱心,或者能让病魔望而止步!康复的日子早日到来!因为我热爱生活,更热爱校园生活!我太渴望早日返回校园,返回到老师、同学当中,享受着大学生活的快乐!我想活着!老师、同学们,你们能理解我此时的心情吗?我多么渴望得到你们的理解和支持,帮帮我吧!”这是一个现代青年对死的畏惧和恐慌!这是一个现代高校学生对生的渴望和呐喊!
然祸不单行,2009年9月申请人岳波被确诊为“卵巢畸胎瘤”也属癌症,先后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化疗多次,也一直治疗,至今未愈。
此前岳波丈夫姜仁杰患血压高、心脏病、糖尿病,多年来一直不间断治疗着……多重灾难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也借了所有能借的亲人朋友的钱,且债台高筑!无奈之下,姜仁杰向所在单位大连航标处发出了求助信。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爱心捐近15万元,,对于高额的医疗费用,无疑是显得“杯水车薪”。这个三口之家无疑是“雪上加霜,又恰遇西西伯利亚寒流”到了疾病与人为叠加所导致的双重悲惨境地,令世人痛心不已,潸然泪下。
申请人岳波经常强忍着病痛的折磨往返于家与法院之间,先后去过市、地区、省、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分别于2011年3月30日、4月16日、8月30日、12月15日、2012年6月21日各执行10万元,几年来先后共执行款60余万元,据岳波介绍,该款项应为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瓦执字第135-2号】裁定的查封大连万亿达铸造有限公司租赁被执行人瓦房店市万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厂房的租金每年2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不得擅自处分,意味着被执行人的租金应优先给付执行人,粗略计算2007年10月至2012年10月每年20万元的租金,5年共计100万元【从2008年6月10日始每年应执行给付申请人20万元厂房租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法官矫日波、董国全、姜新章以“判决大于裁定”为由将到位的厂房租金35万元,其中20万元不知去向……所谓“判决大于裁定”——判决是指矫日波法官于2009年2月3日出台的原告闫世全、被告冶金公司、朱丕和、铸业公司25万元标(2008)瓦民初字第3003号判决书,裁定是指2008年4月21日申请人为查封冶金公司租赁给铸业公司年租金20万元(2008)瓦执字第135-2号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为何发了裁定之后拖了5年至今还未执结。法律规定对瓦房店人民法院是一纸空文,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视人民群众生命为儿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