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系列解读之二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对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是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性、计划性,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一直坚持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早在1953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就提出:“今后的人民防空工作应当结合国家的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防空建设工作”。目前,从国家到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都按照国家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以北京市为例。在编制北京市“十三五”规划中,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防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十三五”65个市级专项规划体系。统筹谋划,确定了加快转变人民防空发展方式,不断推进人民防空与首都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构建信息化条件下空中、地面、地下多位一体,指挥顺畅、信息可靠、功能科学、布局优化、保障有力的首都现代人民防空体系的建设目标。
北京市在确定工业布局,实施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时,坚持城市防护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并重的原则,同步规划,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规划、城市重大项目规划工作。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组织修编《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人民防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坚持防空为民,发展为民,时刻践行人民防空为人民的宗旨和使命。全社会都应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团结一心开创人民防空事业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