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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银行该入“黑名单”

来源:新浪 时间:2014-08-25 11:29:36

  近日,有网民发微博称,82岁高龄的母亲去中国银行徐州分行领取18年前的定活两便存款,存单尚在,却被告知“超过15年的存款单就不好承认了”。事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相关人士说,不存在“有效期”的说法。

  银行已经向储户道歉,承认了之前的“处理不及时,答复不规范”问题。然而仅仅道歉显然不够,要知道,“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我国法定的储蓄政策,而这家银行多次表示存单有“有效期”,等于是把自己推上了不讲诚信、不守法律的境地。

  如果老百姓欠银行的钱不还,会上诚信“黑名单”。但是那些失信于储户、失信于民的金融机构,似乎一点也不怕上了“黑名单”,这显然有失公平。

  根据经济学理论,只有失信成本远大于失信收益时,失信行为才会真正降低。可见银行应该为其失信的行为付出代价,而不能仅仅是道歉了事。

  而在制度层面,早在2009年10月实施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就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2012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重申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老存单兑付遇阻现象,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对失信企业的处罚软弱。作为企业的银行,屡屡耍大牌,亟待“黑名单”制度发力。

  ◎董平 法律工作者

作者: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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