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决定》是对《民法典》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标志着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正式落地。
《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承担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开展服务性登记工作。市场主体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的,将统一以互联网方式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七大类。其中,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承担,1月1日后新增登记及此前已做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等均在人民银行办理,此前已做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为保障市场平稳过渡,设置2年的过渡期,征信中心接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历史登记数据,过渡期内法定查询义务仍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增加便民服务,提供辅助查询服务。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动产抵押登记职责调整后过渡方案的公告,共同做好数据衔接过渡工作。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后,市场主体可在一个系统办理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并能通过一次查询,便捷了解担保人名下所有动产上的担保物权状况,可以使担保物权更透明,增强担保权人权利实现的确定性,降低信贷交易的风险和成本,提升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的放贷意愿。
目前,人民银行已指导征信中心做好有关统一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便利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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