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文《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其中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孽生的送、转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使用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明确,2018年11月1日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比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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