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的条件与程序、证书管理、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2021年11月,交通运输部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下称《办法》)作出修改。《办法》明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仅需按要求提供设备和人员明细表、产品目录及所依据的标准目录等,对通过内部核查或其他方式可以获得的有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同时,《办法》仅要求企业就新研发产品提供试用考核、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已有产品不需重复提交。国家铁路局根据修改后的《办法》,对《细则》进行了修改。
《细则》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国家铁路局公布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8〕80号)同时废止。
公众可登陆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主页《法规制度》栏目查阅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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