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10日晚发布两则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因前大股东黄锦光民间借贷纠纷,中超控股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中原告林宏勇起诉要求偿还借款1500万元的诉讼已初审结束,中超控股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中超控股之所以被列为被告,是因为黄锦光私刻公章、以中超控股名义对其个人或关联公司借款进行了恶意担保,且所涉案件众多,中超控股及众多中小股东是实际上的受害者。
而从既往案例来看,上海市高级法院、北京及上海的中级法院对ST慧球、亿阳信通相关担保案件的判决,基本明确了对上市公司类似担保案件的态度,即原则上认定该担保无效。
对于一审结果,中超控股表示,“公司不服该判决,将就此案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决捍卫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刻公章泡制假担保合同
公告显示,原告林宏勇诉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深圳鹏锦实业、广东天锦实业、深圳鑫腾华资产管理公司、中超控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锦光返还原告林宏勇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该款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之所以中超控股不服该判决,是因为该担保是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为其原有债务追加的恶意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担保书》上加盖的公司公章是黄锦光私刻的,该担保事项不是中超控股真实意思表示。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黄锦光曾在2019年1月20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书面出具了《情况说明》,承认了私刻印章、泡制假担保合同的事实。
在《情况说明》中黄锦光坦言,“本人在担任中超控股公司董事长期间,在受胁迫下,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私刻中超公司假公章,在广东省揭阳市以中超控股公司名义为本人及本人关联公司、关联人员的借款提供了担保。”
据黄锦光介绍,在其入主中超控股公司之前,为筹集资金向债权人借款,后来发生财务危机,受到众多债权人的威迫和恐吓,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直到在进入中超控股公司后,都威迫其用公司追加担保。黄锦光被威迫得无奈,又经过咨询知道只要印章是假的,公司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于是为了人身自由的解脱,便私自刻了假印章,用假担保合同换取人身安全。
据了解,因私刻印章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黄锦光于2018年11月12日向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也决定对黄锦光涉嫌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印章案立案侦查。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其要件首先即为合同必须是各缔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沈涛律师分析称,从本案来看,原告林宏勇提交的担保合同并未通过中超控股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履行法定担保程序,且担保合同加盖的公章并非中超控股有效公章,无法认定中超控股有为黄锦光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涉案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沈涛律师认为,本案从签订的担保合同过程中,原告是否为善意、是否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方面进行考察,担保合同均是无效的,中超控股均不应承担责任。
中超控股被牵连多起诉讼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中超控股真是被黄锦光拖累不浅,如果此次违规担保案件被终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那后续的一系列违规担保诉讼,将严重影响公司业绩,中超控股的众多中小股东利益也将受损。
中超控股10日晚还披露,黄培潮诉广东鹏锦实业、黄锦光归还借款4412万元一案,已于4月9日在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开庭;该法院受理的黄锦光同类借款纠纷案件还有另外5起,中超控股无一例外都因黄锦光的恶意担保被列为共同被告。
4月1日,中超控股披露,在深圳红塔资产管理公司诉广东凯业贸易的5.8亿借款纠纷中,中超控股同样被追加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根源还是黄锦光担任董事长期间一份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函。
据中超控股统计,截至目前公司涉诉的担保合同共计12笔,总额达到11.7428亿元,其中有8笔集中在2018年8月2日签订,8月3日、4日还各有一笔,如此集中签订的担保合同,被担保人要么是黄锦光,要么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其关联人。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中超控股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76.36亿元,净利润0.85亿元,如果上市公司要为黄锦光的恶意行为买单,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而中超控股之所以会落入如此境地,与黄锦光的入主显然有莫大关系。
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后者以19.08亿元的价格受让中超集团持有的中超控股29%的股权。2017年12月,首批20%股权完成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也由中超集团及其实控人杨飞变更为鑫腾华董事长黄锦光。
但双方的矛盾在2018年凸显,在6月、7月、8月,中超控股三次披露,因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标的股份(9%)尚未交割。到8月9日,中超控股公告称,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了关于解除有关协议的通知函,明确通知《股权转让协议》中剩余的9%股份不再交割过户,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也就是在此期间,中超控股被黄锦光串通相关人员恶意担保大批量集中出现。2018年10月,黄锦光被罢免董事长职务。
此类担保无需担责已有判例在先
那么,此类担保案件,上市公司究竟是否需要担责呢?从上海市高院、上海市一中院、北京市三中院的相关判决来看,基本明确了对上市公司的态度,即原则上认定此类担保无效。
其中,ST慧球的案例最为典型。
ST慧球今年1月1日晚公告称,上海高院2018年12月29日对公司前期一起涉案金额达18亿元的此类担保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资料显示,该案件源于2016年4月27日,时为ST慧球实际控制人的顾国平与上海躬盛公司签订了《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等一系列协议,后因顾国平无法偿还债务,躬盛公司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顾国平赔偿相关本金、利息及违约金,ST慧球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综合所有证据材料,上海高院认为,慧球科技为上述系列协议出具的《担保函》真实性严重存疑不能采纳,躬盛公司诉请慧球科技承担担保责任,上海高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海高院列举了4点不予支持的主要理由,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高院明确指出,“慧球科技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无论是依公司章程还是《公司法》,对关联担保(顾国平时任慧球科技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均应由股东会决议,但慧球科技股东会、董事会及对外信息披露,均未发现此担保痕迹”。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在顾国平、鲜言控制ST慧球期间,公司存在3起违规担保事项,合计涉案金额约22亿元,这些违规担保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均系为关联企业或关联自然人(顾国平)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且都未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披露。这点与中超控股目前的境遇非常相似。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上海高院这一判决,在明确违规事实的同时界定了公司的责任边界,一方面对于ST慧球及类似上市公司此类担保案件有重大的参考意义;另一方面,也是第一时间积极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法院今后审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诉讼提供了案例依据,这必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形成强有力的保护,有利于推动上市公司历史上形成的类似担保隐患顽疾的彻底消除。
此次被前大股东黄锦光恶意担保“坑害”,中超控股表示希望且相信法院最终能给中超控股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广大受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法律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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