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作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在第5条中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应当考虑“消费者在交易建议和精确信息上的需求”,这表明英国法规制重点由以往的信息披露开始向“最佳建议”等适当性要求进行转变。目前适当性原则的规定集中体现在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为配合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实施,在其规范手册(FCA Handbook)中颁布的“商业行为规则”(Conduct of Business Sourcebook,COBS),该规则继续沿用了MiFID中的投资者分类制度,并对金融商品交易中的适当性原则进行了规范。
(一)适当性定义
FCA对公司在向客户提供投资服务时应履行的业务规则与程序、适当性评估及基本建议细节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COBS第九部分的规定,公司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保投资建议或交易决定适合客户。投资公司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时,需充分了解客户在投资领域知识和经验、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等方面的信息,作为公司推荐的依据。
(二)了解你的客户
了解客户的内容包括:1、关于客户的投资目标,必须包括不同阶段客户投资偏好、风险承受度、投资目的等;2、投资者个人财务状况情况,包括个人股票、储蓄、贷款、信托储蓄计划等。在分析判断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向投资者提供合适的金融商品及管理服务。如果金融机构不能获得这些评估信息,那么它不应当继续向客户进行金融商品推介或为客户做出投资决定。
在金融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管理服务的情形下,根据COBS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获得投资者有关特定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知识、经验、财务状况以及投资目标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性评估,以判断该特定商品或服务是否适合投资者。对于投资者信息的获取,COBS指出除非是金融机构明知信息过期、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情形,否则金融机构有权信赖投资者所提供的相关信息(COBS 9.2.5R.)且金融机构不得为达成适当性评估而鼓励投资者提供不当的信息(COBS 9.2.4R.)。如果达成适当性评估所需要的相关信息不能被获得,则金融机构不得为投资者进行推荐或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COBS 9.2.6R)。不过,当投资者属于专业客户时,金融机构可推定其具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认知交易中的风险(COBS 9.2.8R)。
同时,COBS又对违反适当性原则的情形进行了说明,指出一项交易可能因特定金融产品的风险、交易种类、交易特性和交易频率等因素而导致了不适合的投资组合,则亦构成适当性原则的违反(COBS 9.3.1G)。此外,COBS还要求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资、个人退休年金等特定金融商品时,应当提供必要的适当性报告(COBS 9.4.2R),并将适当性推荐相关的记录保留一定的期限(COBS 9.5.2R)。
在提供投资建议之外,COBS要求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时,应当评估该交易商品或服务的适合性。即当投资者主动要求进行交易时,金融机构仍应当获取投资者的知识、经验等相关信息,并根据上述信息对该金融商品或服务是否适当做出评估(COBS 10.2.1R)。当金融机构认为该金融商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并不适当时,应当以标准化的格式对投资者做出警告(COBS 10.3.1R),在做出警告后,如果投资者坚持进行该交易,则金融机构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要继续进行该交易。
在投资者为专业客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同样有权推定该专业客户具有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对于上述评估义务的豁免,COBS 的规定与MiFID 类似,即在投资者主动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复杂金融商品服务时,如果金融机构已经明确告知投资者,在此情形下金融机构既不负有适当性评估的义务,投资者也不能得到适当性评估规则的保护。
当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特定金融商品时,需要提供适当性报告,内容包含:1、指定客户的要求和需求;2、解释公司所推荐的产品交易适用于客户的原因,并且是建立在客户所提供信息的基础之上的;3、解释为客户所推荐产品交易后任何可能带来的不利因素(COBS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