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卢路
项长有,苗族,男 现年73岁,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大陆村新田组村民。
2005年7月项长有购买大陆村王大强家的1.05亩土地,支付土地转让费共计35.1万元,用于建房居住。
项长有建房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时项长有还取得了该土地的不动产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2013年,项长有着手建房,同组村民王大松、王大全等7人说:“宅基地中间有一条路,你要建房必须留出来。”等等理由为借口,阻止项长有施工建房(之后经习水县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1338号、(2016)黔03行终104号判决终结阻工团伙阻工违法,停止侵权该宅基地中间没有这条路)。要求王大松、王大全等7人停止侵权。
项长有说:“2014年4月中旬习水县公安局在得知我与王大松、王大全等7人侵权官司胜诉后,通知我复工。在复工8天后,习水县国土局与习水县住建局联合东皇镇人民政府部门再次以’违规建房’为由强行让我停工。”
2014年4月23日习水县国土局的停工通知书
2014年12月3日习水县住建局的停工通知书
停工期间,项长有多次向时任习水县人民政府主管住建和国土的张副县长反映,要求恢复施工,但均未得到妥善处理解决。
2016年项长有将习水县住建局和习水县国土资源局起诉到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习水县住建局和习水县国土资源局认识到自己的处罚有错,先后撤销了处罚决定。但未下发通知,恢复项长有建房。
2016年11月15日遵义市播州区法院的行政裁定书
2016年11月习水县住建局的撤销决定和遵义法院的行政裁定书
之后项长有多次向时任习水县委书记向承强反映,向承强书记先后三次批示县信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东皇镇等部门要求协调解决。但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项长有建房问题长期搁置。
在此期间的2016年6月6日,项长有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起诉,项长有称:2015年11月15日,他向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邮寄了两份书面申请书,要求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建房问题作出行政许可。习水县人民政府收到后,至今未对其申请做出正式的回复,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将原告申请转交给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处理,由习水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原告申请事项作出信访答复,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
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2017年习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协调解决项长有建房遗留问题,原项长有获准建房国有土地面积847.2平方米,而县政府提出挂牌的另外一块地面积只有650平方米。项长有说政府向他行文承诺办理土地出让金每平方米单价1066.1元,而挂牌时实际土地出让金抬高到每平方米2637.95元,导致他挂牌换地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02.487万元,并对原在建房的建筑房588平方米和建筑附着物101.84万元未做补偿。
项长有说挂牌规划是772.22平方米,摘牌时只有650平方米,实际拿到的只有601平方米
“作风建设是永恒课题,要标本兼治,经常抓、见常态,深入抓、见实效,持久抓,见长效,通过立破并举、扶正祛邪,不断巩固和扩大已经取得的成果,努力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全社会风气根本好转。”项长有的遭遇凸显出基层在党风、基层建设和民族事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项长有反映的习水县国土局与习水县住建局违规下发《停工通知》、习水县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另外挂牌的土地有意抬高地价,地面附着物未作赔偿等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并履行职责,积极处理,化解矛盾。
项长有近20年建房遗留问题媒体将继续关注。
来源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JR6N0AL80536UYE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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