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五省区指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其他地区指五省区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4.8 卫生指标的检测按照GB 5009.36的规定执行。
4.9 皮胚含量的检验方法
4.9.1 仪器和用具。
4.9.1.1 天平:感量0.1g,0.01g;
4.9.1.2 三角烧瓶:500mL;
4.9.1.3 量筒;
4.9.1.4 CQ16号筛。
4.9.2 操作步骤
从平均样品中称取试样10g,倒入带塞的500ml三角烧瓶中,加水约450ml,加塞后上下摇动3~4次,静止至皮胚起浮,粉粒下沉时速将瓶口倾斜,倒出皮胚于CQ16号筛上(倒入时不得带出粉粒),然后再往瓶中加水至450ml刻度处,加塞后进行充分地旋转摇动,待皮胚起浮,粉粒下沉时,速将瓶口倾斜销等片刻,再轻轻摇动倒出皮胚于上述筛中,依此方法反复旋转分离皮胚3~4次,达到去净皮为止(从加水到去净皮胚不超过10min)。将筛上皮胚中粉粒用水刷净,沥净水并用纱布吸去皮胚上的水,最后将皮胚全部转移到已知恒重的烘盒内送入烘箱中,在130℃的温度下烘40℃min,到时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重,计算皮胚百分率。
4.9.3 结果计算
式中:X2――干基皮胚含量,%;
X1――烘后的皮胚 重量,%;
M――玉米粉水分,%;
W――试样重,g。
4.9.4 双试验允许差
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双试验允许差不超过0.5%,求其平均值即为检验结果。
5 包装、运输和储存
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包装要注明厂名、品名、出厂日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辽宁省粮油检验所、黑龙江省粮食厅粮价检验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世友、牛殿华、宋长权、郁伟、孙桂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9-03-09 批准 1989-10-0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