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9—04—20批准 1989—10—01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祥、丁玉生、金月英。
本标准由黑龙江、吉林粮油检验处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黑龙江、吉林粮油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附加说明:
玉米胚油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瓶装应注明出厂日期。
6 包装、运输和储存
5.12 卫生检验,按GB5009.37执行。
5.11 加热试验:按GB5531执行。
5.10 含皂量测定:按GB5533执行。
5.9 酸价测定:按GB5530执行。
5.8 杂质测定:按GB5529执行。
5.7 水分及挥发测定:按GB5528执行。
5.6 气味、滋味、透明度、色泽鉴定:按GB5525执行。
5.5 皂化价测定:按5534执行。
5.4 碘价测定:按GB5532执行。
5.3 比重测定:按GB5526执行。
5.2 折光指数测定:按GB5527执行。
5.1 扦样、分样:按GB5524执行。
5 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