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各类大豆以三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五等的为等外大豆。
2.1 各类大豆按纯粮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见表:
2.3 大豆种皮脱落,子叶完整,以及种皮生有白蒲而未伤及子叶的,均属好粒。
2.4 收购大豆水分的最大限度和大豆安全储存水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5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名词解释
3.1 纯粮率
除去杂质的大豆(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2 不完善粒,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3.2.1 未熟粒
籽粒不饱满,瘪缩达粒面 l/2及以上或子叶青达 l/2及以上(青仁大豆除外),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3.2.2 虫蚀粒
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3.2.3 病斑粒
粒面带有病斑,伤及子叶的颗粒。
3.2.4 破碎粒
子叶残缺(包括整半粒)、横断、破裂的颗粒。
3.2.5 生芽、涨大粒
芽或幼根突破种皮或吸湿涨大未复原的颗粒。
3.2.6 霉变粒
粒面生霉或子叶变色变质的颗粒。
3.2.7 冻伤粒
籽粒透明或子叶僵硬呈暗绿色的颗粒。
3.3杂质.包括下列几种:
3.3.1 筛下物
通过直径3.0mm圆孔筛的物质。
3.3.2 无机杂质
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3.3.3 有机杂质
无食用价值的大豆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
3.4 色泽、气味
一批大豆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检验方法
大豆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 GB 5490~5539— 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执行。
5 包装、运输和储存
大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林贤明。
国家标准局1986-05-06发布 1987-04-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