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昨天对《车船税法》解读时表示,与原草案的税额幅度相比,《车船税法》降幅十分明显,实现了公众“减负”愿望。《车船税法》规定仍分七档征税:1.0升以下保持不变,为60元到360元;将1.0升以上至1.6升的税额幅度由草案原来规定的360元至660元降至300元至540元;将1.6升以上至2.0升的税额幅度由草案原来规定的660元至960元降至360元至660元;2.0升以上至4.0升的税额幅度也作了微调。
财政部该负责人表示,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理论上讲,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其计税依据应当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从实际情况看,车船价值难以评估。据统计分析,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排气量越大,销售价格越高。以2008年国内乘用车的数据为例,排气量与价格之间相关系数高达0.97175。从征管角度看,按排气量征税简便易行,在计税依据方面,排气量是替代价值或评估值的最佳选择。据了解,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机动车保有环节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日本对乘用车按10档排气量征税,韩国对乘用车按6档排气量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