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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金融改革牵一发动全身 中国须防四大风险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10-12-31 11:48:41

全球金融危机使欧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

危机给欧盟各国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损失,痛定思痛,欧盟开始反思并着手弥补金融监管的疏漏和问题。欧盟将按照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架构,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和要求,采取措施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影响等方面。

而美国通过的新监管法律,涵盖了消费者保护、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薪酬改革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这无疑将为全球金融监管树立新的标杆。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无疑将对全球金融市场带来深远的影响,也将对我国金融监管发展、风险防范带来新的思考。

欧美金融改革牵动全球金融

总体而言,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实施将一定程度削弱美国金融业相对于欧亚市场的竞争力。美国在危机后率先大举从事金融监管改革,这无疑将自己的软肋直接暴露在其他市场竞争者面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者和金融机构完全可能非常具体地针对美国的新法规,制定相应法规和战略对策,置美国金融业于不利地位,以增强自身的金融竞争力,扩展市场份额。

由于银行业务在美国受到更多限制以及盈利难度更大,美国金融机构可能进一步向新兴市场拓展业务,开辟收入来源。一方面这会给这些市场同业带去竞争压力;另一方面也会增强这些市场的整体金融服务能力和竞争力,从而使全球金融竞争力的区域分布发生改变。

而美国金融改革法案的很多限制规定,还将使银行业务经营趋于简单化、传统化,银行将更多采用“发起-持有”的贷款经营模式,银行业“发起-分销”的商业模式将难以为继。新的监管规则也将使资产证券化的速度放缓,信贷流将回归传统模式。除自营业务外,信用卡业务、委托投资、零售证券经纪等业务结构调整将全面展开。

金融监管法案的诸多规定,对大银行的规模增长带来的影响将大于小银行。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资产规模500亿美元以上大银行的资本要求更加严格;第二,对大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用的要求更高。

另外,存款机构在FDIC的保险费储备金比例下限要求从原来的不低于投保存款的1.15%提高到1.35%,但资产规模小于100亿美元机构仍然维持1.15%下限。预计此要求将使大银行的存款保险费大幅上升,而小银行的保险费却可能在未来3年内减少45亿美元,因此大银行在这方面承受的压力将会高于中小银行。

此外,由于对证券化发行机构要求保留5%的信用风险和更高的资本金要求,全担保债券(Covered Bond)和ABS相比的优势将会更加突出,美国今后可能更加注重开发全担保债券,以之取代部分ABS作为银行新的再融资来源,ABS的市场规模会缩小,但质量会改善。

四大风险或波及我国

虽然欧美金融监管改革存在诸多争议,但欧洲加强监管是大势所趋,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将愈加严苛,金融监管的深度、广度和严厉程度将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内涵和外延也将进一步扩大。随着上述改革的逐步落实与实施,我国要及时评估由此带来的风险,以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

首先,监管标准不统一可能使我国,尤其是香港地区成为监管套利的对象。

当前,欧美金融监管环境日益严格,而广大新兴市场国家的监管门槛仍然较低,客观上为“监管套利”创造了可能。美国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衍生品投资的新限制,将迫使美国银行在未来几年内逐步减少有关投资,并且有可能使银行的相关投资向监管相对宽松的地区迁移。

其次,由于欧美信贷市场疲弱,跨国公司融资活动和对外扩张意愿不活跃,尤其是对外股权投资大幅削减。未来几年随着欧美金融机构持续去杠杆化,融资成本上升,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恢复将会一定程度受阻,对我国直接投资可能减少。

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我国金融机构在美业务也将产生直接影响。

我国多家商业银行,包括工、农、中、建、招,在美国均设有分支机构。虽然上述分支机构很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新的金融监管法案对它们总体影响不大,但法案要求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对消费者保护,今后对信用卡、支票、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提出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从而对上述机构在美国开展业务形成新的限制。

最后,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对美出口占我国出口总量的18%,美国经济复苏进程放缓直接冲击着我国的出口。

据测算,美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1%,我国出口增速就要放缓6%-7%。2010年上半年,由于美国经济回暖、企业补充库存,我国对美国出口1245.2亿美元,同比增长28.3%。呈现出较好的回升态势,但从目前趋势来看,就业市场疲弱、削减财政赤字、房地产恢复缓慢以及私人消费不足将使下半年美国经济复苏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对中国扩大出口构成威胁。

全面金融监管时代来临

我国必须面对全面金融监管时代的来临,树立从严、全面监管的理念,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防范金融欺诈。

从我国现状来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远不能构成金融监管的重要一极。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在金融监管体制中的重要性和独立性,一是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和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应考虑将散落在各机构中的消费者保护职能集中起来,设立专门机构统一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宜,该机构应切实代表金融消费者利益,在金融监管制度设计中与金融机构利益形成一定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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